案例:2025年10月中旬,一名男子来某银行开立借记卡,自称其为必胜客员工且持有工作证明,需开立一类账户作为工资卡用。银行大堂经理根据工作证明上留存的电话联系其所谓的分店主管人员,对方称这位客户确为单位员工,需开立工资卡。内勤行长在进一步审核资料时发现多处疑点,首先,该用工证明公章并非防伪章;其次发现用工证明上打印的单位名称为:百盛餐饮(潍坊)有限公司,可加盖的公章名称却为:潍坊餐饮百盛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名称不一致。内勤行长立即查询此必胜客分店的官方联系电话,与该单位主管人员进行核实,主管人员反馈店内无此员工且从未开立过工作证明。这明显是一起试图使用假证明开立银行卡的违法行为。
在与单位核实期间,银行大堂经理引导该客户到等候区域观看有关“帮信罪”的宣传折页,同时向其宣讲了国家五部委联合出具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及违法犯罪告知书。当告知这位客户通过核实并非此店的员工并向其询问实际情况时,男子面色犹豫,后立即起身离开。在经与该分店核实确定该证明为伪造证明,银行立即联系了附近派出所负责反诈工作的警官向其反馈了该男子的信息。同时在工作群内提醒同事们关注此类利用伪造证明试图开卡的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当前,“断卡”行动在全国范围展开,诈骗团伙为逃避警方打击,一般通过租赁、购买他人银行卡等方式进行身份伪装。消费者在不懂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很容易像上述案例中的客户被人利用开立借记卡从事非法交易,进而遭受牵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案例中客户持伪造证明、假公章开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所以银行工作人员拒绝办卡,严重的话客户将面临法律制裁。
案例启示:银行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警钟长鸣,防范和杜绝开卡诈骗行为的发生。
(一)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可疑情况及时上报
近年来,不法分子受到利益驱使,利用银行账户进行从事洗钱、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开户时发现有疑点的情况,如未能进一步核实导致账户开立,后续将存在巨大的风险。因而在办理开卡业务时工作人员需加强业务审核,提高风险把控能力,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防范给银行造成声誉和资金风险,保护客户权益。同时还应重点关注可疑开户情况,及时上报可疑信息,避免可疑开户情况蔓延,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银警协作打击违法买卖借记卡、出租借记卡的行为。
(二)金融知识万家知
作为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积极配合银行业协会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工作,让金融知识进万家。尤其针对中老年客户、涉世未深的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及初入社会的青年等法律意识淡薄的客群,更要着重向客户普及反诈骗、防诈骗等技巧,确保每一位客户的金融资产安全,维护其金融权利。
(三)金融消费者应重视个人信息保护
作为金融消费者应重视个人信息保护,避免不法分子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电信诈骗。同时要深知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属于违法行为,要避免无形中成为违法乱纪的“帮凶”。要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下载国家反诈APP,知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净化我们的金融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