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特殊人群的法律意识,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胶州市里岔镇“暖心家园”积极行动,开展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法律大讲堂活动,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篇,为特殊人群送上了一份实用的法律知识大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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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活动现场,专业法律讲师深入浅出地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篇中与特殊人群密切相关的内容。其中,居住权制度是本次讲座的重点。居住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一类法定用益物权,对于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离婚妇女等特殊人群的居住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讲师详细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指出,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一般需包含当事人信息、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第三百六十八条表明,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且设立居住权应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提到,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明确,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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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特殊人群更好地理解居住权制度,讲师还列举了生动的案例。例如,失独老人可以先为自己设立居住权,再将名下房屋售卖给他人获得养老金,既能保证老有所居,又能实现以房养老;又如夫妻双方重组家庭后,一方去世,为保障另一方的居住权利,可以为其设定居住权 。这些案例让大家深刻认识到居住权制度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以及对特殊人群居住权益的有力保障。
除了居住权,讲师还讲解了物权保护等其他与特殊人群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在物权受到侵害时,特殊人群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问题。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此次法律大讲堂活动,不仅让特殊人群学习到了实用的法律知识,更让他们感受到了社会对他们的关爱和重视。里岔镇 “暖心家园” 将继续开展此类普法活动,不断提高特殊人群的法律素养,为他们的生活保驾护航,让法治的温暖照亮每一个特殊群体。(通讯员:孙静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