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国之权衡,时之准绳也”。依法管海治渔,既是建设海洋强市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海洋强市的重要保障。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严格依法管理海洋和渔业,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海洋和渔业违法行为,以下整理了两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展现执法部门为海洋强市建设筑牢法治屏障的坚定决心。
案例一
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5日,某市海洋和渔业监督监察支队接到有关部门移送线索,在某海域发现某渔05XXX船涉嫌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经渔政执法人员登船检查,该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配备助理船副。
王某(某渔05XXX)出海作业期间,缺配1名助理船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之规定,参照《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执法机关对王某(某渔05XXX)处以30000元罚款。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内陆渔业船舶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报农业农村部备案。持有高等级职级船员证书的船员可以担任低等级职级船员职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可以根据作业安全和管理的需要,增加职务船员的配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二)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三)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
【典型意义】
配齐渔业船舶船员是渔业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的重要保障。职务船员不能满足配员标准,是渔业船舶隐患之一,本案中,渔业船舶经营人无视安全生产责任,在船员配备不齐的情况下出海作业,造成渔业生产重大隐患,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本案警示渔业行业从业者,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船舶经营人,必须牢记并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到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才能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案例二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5日,某市海洋和渔业监督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巡航检查时,在某海域发现某渔养35xxx正在作业,经渔政执法人员登临检查,发现该船无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作业,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取证。对某渔养35xxx渔船船主李某进行了询问,李某承认了其无捕捞许可证捕捞的事实。
李某(某渔养35x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参照《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相关规定,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执法机关对李某(某渔养35xxx)处以17000元的罚款。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典型意义】
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是我国维护渔业生产秩序,避免过度捕捞,确保海洋渔业资源持续增长,实现渔业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本案当事人无视法律规定,破坏了渔业资源,扰乱了渔业生产秩序,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该案提醒广大渔业行业从业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捕捞许可证的法律法规,确保渔业资源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