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文件规定,胶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周某凤被诈骗案”中被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资金,按比例返还被害人周某凤。按照《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就该案按比例返还事项进行公告,内容如下:
2024年10月12日,周某凤到胶州市公安局上合示范区派出所报警称遭遇电信诈骗。经调查,周某凤在其外甥周某卫公司担任会计,工作期间有一名和周某卫头像昵称一样的人添加自己微信,周某凤以为是周某卫的另一个号就同意添加,随后对方发给周某凤一个银行账户说公司需要资金周转要向这个账户转账20万元,之后周某凤就通过公司银行账户完成转账,转账后得知被骗。
受害人周某凤被骗资金流向:被害人周某凤于2024年10月12号15点06分通过青岛银行账户(卡号802130200359325,户名青岛某公司)将20万元转至赵某梅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28480028979625077),15时09分, 20万元涉案资金又转至赵某梅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账户(卡号6212260302019281476),我局成功将该涉案一级账户、二级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共计63483元。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引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周某凤被诈骗案冻结资金符合《通知》中按比例返还条件,可以按比例予以返还。按照规定中的返还计算公式计算,嫌疑账户:1、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80028979625077,户名赵某梅)返还19018元,2、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12260302019281476,户名赵某梅)返还44465元,合计应返还受害人周某凤被骗资金63483元。
该公告公告期自即日起共三十日,公告期间内与该账号有关的被害人、其它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被冻结资金,向胶州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胶州市公安局经审核异议成立的,将中止本次返还,并重新确定“周某凤被诈骗案”被害人周某凤返还比例。异议不成立或者公告期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胶州市公安局将按照原确定的比例返还被冻结资金。
胶州市公安局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