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人民警察,这么快就为我追回了被盗的电动自行车!”3月8日,辖区居民刘先生拿着一面印有“监控天眼让贼颤抖 警界神探救我电驴”的锦旗来到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玉苑派出所,领回了自己被盗的电动车,紧握着办案民警的手连声道谢。
“喂,110吗?我的电动车不见了!”3月4日上午10时,基地分局玉苑派出所接到辖区居民刘先生报警称,自己停放在某医院旁天桥下的电动车不见了,疑似被盗。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开展调查工作。刘先生告诉民警,其在某医院附近居住,将电动车长时间停放在了医院天桥下,3月4日自己准备骑车回家时,却发现电动车不翼而飞了。
民警经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发现,3月1日凌晨4时,一身穿黑色衣服的男子驾驶一辆绿色电动三轮车至天桥附近,直接将刘先生的电动车推走搬运至三轮车上离开。监控视频显示,该男子并没有对电动车进行任何破坏性操作,偷车后迅速逃离现场。经民警进一步询问刘先生得知,其将电动车停放在天桥下长达几月,可能被盗时电动车锁已经没电了,给了盗窃男子可乘之机。
民警依据监控视频沿路顺线追踪,逐步掌握了盗窃男子王某的居住地址与身份信息。3月7日17时许,民警果断出击,在王某所在公司内将其成功抓获。到案后,王某对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王某交代,他每日步行上班都会路过天桥下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处,留意到刘先生的电动车数月未曾挪动。于是,在一个夜深人静的凌晨,他将该车盗走,并藏匿于自家地下室。然而,还没等他实施销赃,便落入法网。
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王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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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