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引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文件规定,青岛市胶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刘某宁被诈骗案”中被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资金,按比例返还被害人刘某宁。按照《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引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就该案按比例返还事项进行公告,内容如下:
2024年8月21日,刘某宁到胶州市公安局九龙派出所报警称遭遇诈骗。经调查,刘某宁当日通过短信链接下载APP,其在APP内投资红木,提现时对方以其操作错误,需要转账激活为由,要求其转账38800元用于激活提现系统。刘某宁根据要求转款38800元到指定账户,后发现被骗。
受害人刘某宁被骗资金流向:受害人刘某宁于2024年8月19日21时通过银行卡将38800元转入至王某仲的锦州银行账户6235680000006228681中,后于8月19日21时王某仲将包含受害人38800元的部分.
钱款通过POS机消费转走。胶州警方接警后,成功冻结该案的一级涉案账户6235680000006228681(锦州银行,开户人王某仲),冻结金额共计49180.92元。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引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刘某宁被诈骗案冻结资金符合《通知》中按比例返还条件,可以按比例予以返还。按照规定中的返还计算公式计算,合计应返还受害人刘某宁资金共计人被骗资金12877元。
该公告公告期自即日起共三十日,公告期间内与该账号有关的被害人、其它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被冻结资金,向胶州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胶州市公安局经审核异议成立的,将中止本次返还,并重新确定“刘某宁被诈骗案”被害人刘某宁返还比例。异议不成立或者公告期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胶州市公安局将按照原确定的比例返还被冻结资金。
胶州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