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引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文件规定,青岛市胶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冷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中被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资金,按比例返还被害人冷某。按照《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引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就该案按比例返还事项进行公告,内容如下:
2024年6月24日,胶州市公安局中云派出所民警在反诈劝阻工作中发现冷某被他人冒充公安机关诈骗10万元。经调查,2024年6月24日12时许,冷某接到陌生人电话,对方称自己为青岛市南公安派出所民警,声称冷某曾为嫌疑人员提供过银行卡用于洗钱,并指示冷某去某网站查询,冷某在陌生人指示下查询某网站信息后信以为真,并根据陌生人指示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转账100000元。2024年6月24日20时许,胶州市公安局中云派出所民警发现冷某被骗立即开展劝阻工作,冷某遂发现被骗,共计被骗100000元。经查询一级卡冷某银行卡流水发现该2024年6月24日15时01分向黄某民(银行卡号:6214180002031037681,宁波银行)转账100000元。
受害人被骗资金流向:受害人冷某于2024年6月24日15时01分通过银行卡将100000元转入至黄某民的宁波银行账户6214180002031037681中。胶州警方接警后,成功冻结该案的一级涉案账户6214180002031037681(宁波银行,开户人黄某民),冻结金额共计6198.16元。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引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冷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冻结资金符合《通知》中按比例返还条件,可以按比例予以返还。按照规定中的返还计算公式计算,合计应返还受害人冷某资金共计人被骗资金3645元。
该公告公告期自即日起共三十日,公告期间内与该账号有关的被害人、其它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被冻结资金,向胶州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胶州市公安局经审核异议成立的,将中止本次返还,并重新确定“冷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害人冷某返还比例。异议不成立或者公告期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胶州市公安局将按照原确定的比例返还被冻结资金。
胶州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