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运用“线上巡查+会商联动”执法模式,查处某公司东营港站油品化工品装卸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开工建设案
2024年5月29日,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利用高空瞭望设备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日常巡网,发现某公司厂区空地内有多辆吊车及多名建筑工人正在进行现场共8个储罐的施工建设。通过高空瞭望设备监控回访功能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4月初即开始建设上述8个储罐,目前罐基础已建设完成。经执法人员与行政许可部门沟通确定后,明确该项目为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新建项目,正在建设的8个储罐储存介质涉及危险化学品,初步判断该企业涉嫌未批先建情形。
调查情况
针对以上情况,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召开“执法+行政许可+安全专家”会商会议,通过调取相关资料,确定该建设项目已经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但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请审查。会商结束后,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会同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赶赴施工现场进行联合检查,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部门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暂行规定》要求,采取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的方式,执法人员运用无人机再次近距离对施工建设现场采取录制、拍照、截图等方式进行制证,同时制作《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电子数据证据检查记录》和《检查(勘验)影像证据》等文书。经进一步调查询问,确定该建设项目总投资3.2亿元,建设92#汽油、95#汽油、MTBE、柴油、原油、燃料油、甲醇、石脑油储罐各1座,均为5000m³内浮顶储罐,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查同意,项目主体已开工建设。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并处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案例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通过“无人机巡查+线下执法”,查处东营市某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
2024年4月8日,为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深化落实年行动要求,深化“四项整治”,突出“三类作业”专项检查要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巡查,9时05分许,发现有人在位于海港路五岔路口西南侧的院落内对过滤器罐进行热切割作业,经查阅特殊作业报备系统未发现此次作业的报备信息,随即执法人员保持无人机对该次作业的跟踪拍摄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执法检查。9时30分许,执法人员到达海港路五岔路口西南侧院落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院隶属于东营市某有限公司,该公司使用的动火作业人王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正在对过滤器罐实施热切割拆解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部门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暂行规定》要求,采取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的方式,将无人机系统对该次作业的录制、拍照、截图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制作《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电子数据证据检查记录》和《检查(勘验)影像证据》等文书。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