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汶上县人民法院郭仓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原告某生产组诉被告李某、邵某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件,双方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向原告补交土地承包费25000元,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圆满化解。本案自组织庭审到成功调解再到当庭履行仅用了一个小时,实现了快调、快结,切实做到了以高效有力的司法服务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回顾
2011年,被告李某时任原告某生产组组长职务,因村生产组急需用钱,被告李某代表该村生产组与被告邵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决定将该生产组所属约7亩土地承包给被告邵某,承包期自2013年10月1日至2033年10月1日止,总承包费共计16000元。
近年来,随着粮食价格上浮,土地租赁费水涨船高,原告某生产组89户村民均认为2011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价格不合理,案涉合同系时任生产组组长李某与邵某私自签订,未经过民主议事程序,有损集体利益,遂向被告邵某提出上调土地租金的要求;被告邵某表示有书面合同在,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故坚决不同意上调租金。原告生产组多次与被告邵某协商沟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也多次到村委会、镇司法所反映相关情况,但均未得到妥善解决。原告生产组无奈将李某、邵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返还案涉承包土地并赔偿原告损失。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分析研判案件,认为这起纠纷虽然尚在约定的承包期限内,但事关村组织集体利益,要综合考虑合同违约、土地流转等各项因素,因此要妥善处理该纠纷,努力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充分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对案件化解有了大致方向,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保护涉农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维护土地经营权出租关系的稳定。
承办法官在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后,通过“背对背调解+面对面谈心”的方式,以乡土乡情为出发点,从法理、情理、心理三方面入手,既向双方当事人解读涉土地纠纷相关法律法规及后果,又耐心分析利弊得失,让他们明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帮助双方找到解决纠纷的“最优解”。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在几番磋商后,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生产组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继续由被告邵某承包案涉土地并主动放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请,考虑到当地市场土地租金上涨,被告邵某也同意增加土地租金并当庭向原告生产组补交承包费25000元。至此,该起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依法裁判不是案件审理的目标,案结事了才是法院人的追求。近年来,汶上县人民法院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理念,持续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真正把“老百姓的难事”当成“自己的家事”办细、办好、办实。下一步,汶上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延伸司法服务触角,积极开展涉农、涉耕、涉土地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以为民、便民、利民的切实举措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用一流的司法服务助力辖区乡村振兴和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