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织密筑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昌邑市自2024年1月起,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城乡特困、残疾人“两项补贴”和孤困儿童等9类困难群体保障标准。
0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由944元提高到1003元;
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由770元提高到835元。
02、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由1276元提高到1304元;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由1024元提高到1086元。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作调整,仍按照每人每月全护理845元、半护理423元、全自理249元执行。
03、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由1888元提高到2006元;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由1380元提高到1498元。
04、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一、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由189元提高到201元;
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三、四级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由146元提高到151元。
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由146元提高到151元;
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以及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不作调整,仍按照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82元,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97元执行。
截至4月底,昌邑市共有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困儿童等困难群众15930人,发放补助资金2721.7万元,提标后补发的1-3月份资金已于4月28日全部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