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戒!潍坊发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氛围,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现发布第八十九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潍城区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案
2024年1月25日,潍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关于立即开展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对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木制品包装加工过程中产生木粉,根据《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第26项,确定为可燃性涉爆粉尘。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行为属实。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依法采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23号第1档的规定,潍城区应急局对该公司和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延伸阅读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项
第十一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等发生变更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第三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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