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防范过度保险营销行为
近期,有不少保险销售人员让消费者“加保”,或推销各种新上市的保险产品,导致消费者因缴费能力不够造成损失。这样的过度保险营销行为包含以下几类:
1、片面介绍产品信息,强制搭配附加险,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过度营销存在故意混淆产品信息误导消费者,向消费者片面介绍产品优点,隐瞒保险产品的风险点。同时在帮助消费者设计保险方案时强制搭配部分附加险进行捆绑销售,影响消费者判断和选择。
2、推荐不适合消费者的产品,增加消费者负担。个别销售人员为了个人利益,不对客户需求和缴费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利用“人情世故”不断向消费者推荐各种保险产品。
3、反复推销对消费者进行骚扰,侵害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个别销售人员为了推销保险产品,在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违背消费者意愿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不分时间和频次,不断的联系消费者,已经造成骚扰。
针对上述问题,大都会人寿湖北分公司提醒消费者要了解保险营销的有关政策和风险,防范过度投保,提高风险意识,保护合法权益。
1、全面了解产品内容,不要片面轻信他人。消费者在同意投保前要全面了解保险产品责任、费率、权利义务、责任除外、风险点等所有条款内容,不盲目听信他人或签字。投保后在犹豫期内再次阅读合同内容,如有疑问及时解决。
2、提高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学会拒绝“人情保单”。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不随意签字授权,注意保管个人证件等重要信息。遇到反复推销保险业务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和监管单位反映,制止骚扰。同时对于所谓“人情保单”要理性分析,合理拒绝,避免自身损失。
3、坚持“适当性”原则,合理规划保障计划。保险公司应该将合适的产品或服务通过合适的渠道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消费者要理性消费,在投保时要审慎签署投保单,认真对待风险测评和核保要求。根据自己和家庭的保障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经济实力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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