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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发布最新提醒告诫函

2024-03-11 13:15:39 来源: 昌邑融媒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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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人、中介机构(个人):

为从源头杜绝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人、市场主体登记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人、登记中介机构(个人)应当加强学习,增强诚信守法意识,积极主动防范风险。现将相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

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表明其代理身份,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不得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不得教唆、编造或者帮助他人编造、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不得以转让牟利为目的,恶意大量申请企业登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潍坊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18〕16号)的规定,同时符合《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非经营性用房转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办理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前,应当依法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房屋安全性符合标准的,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规定。

二、明确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二)《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2024年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理。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企业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自该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登记;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人包括对实施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起到决定作用,负有组织、决策、指挥等责任的人员,以及具体执行、积极参与的人员。

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在调查假冒企业登记相关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构成伪造印章、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加大惩处力度

如发现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人、中介机构(个人)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或者中介机构(个人)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违法线索,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将按照职权依法严厉查处、依法移送、公开曝光,综合运用信用公示、重点检查、限制从业等措施实施惩戒。

本文所指登记机关,在我市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内资市场主体登记许可事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调查、查处和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特此提醒。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昌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3月6日

夏天 本文来源:昌邑融媒 责任编辑:刘东_wf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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