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庭组织调解
解决了我们的一个大难题
现在这个调解结果大家都满意得很……”
近日,某村生产组代表
将一面绣着“怀爱民之心 办利民之事”的
锦旗送到了汶上县人民法院
向汶上法院郭仓人民法庭表示由衷感谢
2012年3月,某生产组与王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王某承租该小组12亩土地,土地价格为每年每亩100元,期限总计20年,后王某一次性将20年的土地租金计24000元支付给了该小组组长李某。但近年来随着粮食价格上浮,周边土地价格水涨船高,该小组村民均认为土地承包价格不合理,遂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该土地承包合同系生产组组长李某与王某私自签订的,未经过民主议事程序,违反了法律法规,要求确认原告该小组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则辩称100元每亩价格为当时合理价格,其在合同签订后,被告已经投入了大量成本,且一次性交纳完毕20年的承包费,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不能解除。双方各执一词,情绪激动。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一方面及时对接村委员会和镇政府了解案件情况,另一方面积极调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认可合同为有效合同,考虑到当地市场土地价格上涨,被告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土地承包费,并将增加的承包费五万余元当庭支付原告。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未来,汶上县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中将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理念,践行“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