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养老险湖北分公司:防范非法集资、反洗钱宣传系列一 警惕虚拟货币交易,远离洗钱犯罪活动
案例详情:
2019年10月27日危某在徽信上看见“罗某”吹嘘某虚拟货币具有低风险高回报的信息,遂联系 “罗某”,并按其要求先后两次在相关的网络平台投入资金累计4万元,后在向该平台收取回报的过程中发现被骗。经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这笔资金转移走,并在多个公司和个人账户间进行转账操作,在这个过程中,本案涉案人吴某担任部分涉案资金转账提现的角色。
2019年10月8日 至2019年11月4日,吴某应“江湖**〞要求,将从事虛拟交易的多笔资金转账至自己账户内;后吴某再分转至多家银行提取现金。经统计,吴某通过不同银行账户取现金额达2614000元,包括危某被骗的9538元,并交于“江湖**”。
经法院审理判決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案例警示:
1、 目前,人民币目前是我国唯一合法货币,市面上所谓的虚拟货币均不具备货币属性,虚拟货币在我国明确禁止交易和流通,所谓的“币商”都是在境外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甚至通过开设虚假理财平台实施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大家要理性看待虚拟货币,认清投资风险,警惕非法骗局。
2、 投资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天上不会掉馅饼,对任何宣称超高收益的投资理财项目一定要保持戒心,一旦发现有任何涉嫌此类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3、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自觉远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活动,谨防个人财产遭受损失,如有参与其中,应尽快退出。
4、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其来源和性质,为其提供资金帐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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