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济宁市所辖行政区域森林内及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一)除经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火区域实施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吸烟、野炊等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实施文明祭祀,在禁火区域全面禁止祭祀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
(三)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严禁携带任何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从源头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四)在禁火区域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
(五)加强对返乡务工人员及学生的防火宣传和教育。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义务,森林经营单位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六)消防水池、森林防火通道等是重要救火设施,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森林防火监管职责,各森林经营单位要积极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要集中开展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教育。凡在森林防火期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宁市森林火灾报警(举报)电话:119。
特此通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