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济宁市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条例》有关情况。
近年来,济宁沿河经济发展迅速,但由于大运河岸线资源保护缺乏总体性和系统性规划,导致沿河产业布局不尽合理,产业陆域腹地纵深较小,岸线利用率不高。为了加强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提高大运河岸线利用的综合效益,保障经济、社会、生态和文化高质量发展,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借鉴外市的成功经验,同时结合济宁市实际情况,制定一部符合济宁市大运河岸线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等工作实际的专门性地方法规。
2023年6月,济宁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法规议案后,经过市人大城环委先行审议、市人大法制委统一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济宁市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条例》于2023年8月22日经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23年9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济宁市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条例》为全国首部关于京杭大运河岸线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国内京杭大运河岸线保护的立法空白。
据了解,《济宁市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条例》包含总则、规划编制、分区保护、集约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36条。
关于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的原则,《条例》第三条规定:“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有序开发、分区保护、集约利用的原则,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同时,《条例》第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共治体系,通过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等方式,组织、引导、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依法参与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工作。”
关于市大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问题,《条例》第九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水务、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及时编制市大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编制市大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
对大运河岸线实行分区保护,《条例》第三章从侧重对大运河岸线的长久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角度出发,根据河道自然条件、岸线现状及岸线保护和利用等要求,将大运河岸线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设置了“分区保护”专章。
为了科学、高效地开发利用大运河岸线,《条例》设置了第四章作为“集约利用”专章,就大运河岸线的优化配置、港产城融合发展和用途管控、港口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规定。接下来,通过本《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推动大运河岸线的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
来源:闪电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