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卡还没开,一次课都没上过,上千元学费就打了水漂了?”
“已转让!卡到期!抱歉,退不了!”
近日,济南长清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舞蹈培训机构倒闭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案。
具体案情通报——
魏某于2021年11月30日在某舞坊办理20次课会员卡,并向肖某转账支付1111元费用。那段时间魏某因搬家等事宜暂时抽不出时间上课,于是通过微信向肖某发送:“先别开卡”,肖某回复:“我们都是第一次消费开卡,放心吧”。魏某便安心处理自己的事情,但令魏某没想到的是,再收到该舞坊消息就是被移除学员群群聊的通知。
原来,在魏某办理该卡不到半年的时间,肖某就因经营不善,于2022年3月将该舞坊转让给了吴某某,吴某某在经营了六个月的时间后,于9月中旬因亏损关门停止营业。
肖某以舞坊转让为由,拒绝承担退款责任,表示由现经营者吴某某按照转让协议为魏某提供服务。魏某在多次要求退费无果的情况下,将与其签订服务合同的该舞坊原经营者肖某诉至长清法院。
诉讼中,肖某提出可以另租教室、请老师为魏某等未获得舞蹈教学服务的学员进行授课的替代方案,魏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该替代方案。
长清法院审理认为:
魏某向肖某支付舞蹈课学费,与肖某已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舞坊于2022年9月已停止营业,肖某没有实际履行该舞坊舞蹈教学服务义务。肖某提出的替代方案改变了开卡收费时的承诺,魏某对此亦表示拒绝,故肖某收取魏某的学费理应返还。
最终,长清法院结合魏某提供的聊天记录、转账截图等相关证据,对应退还的费用及利息进行认定,判决肖某予以退还。
后肖某因对该判决不服,以舞坊转让、会员过期等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说法:
该案中,虽然被告肖某在后续上诉中认为按照服务合同,该卡属于限时优惠,有效期为3个月,魏某逾期未开卡,不应退费。但有关退费及有效期的合同条款,是其预先拟定的格式化条款,相关条款内容有意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仅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了约束,明显加重了原告的责任、排除了原告的权利,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有关约定应属无效。
来源:济南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