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农历七月二十二
民俗节日“财神节”就要到了
在这里提醒大家
一定要严格遵守禁燃禁放规定
否则将受处罚
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中心城区东至东六路、南至南二路、西至西五路、北至德州路以内区域;垦利区东至东三路、南至同兴路、西至利河路以西1000米、北至黄河大坝以内区域;河口区东至海昌路、南至河庆路、西至滨四路、北至河滨路以内区域;广饶县、利津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以下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公园、风景名胜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过街天桥、立交桥、高架路等桥梁隧道部位;
(五)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在建建筑工地施工区;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厂区,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公共娱乐场所、文化体育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下列时间,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高考、中考期间以及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违规燃放面临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重要的是!!!
一旦因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而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会作为违法前科被存入个人档案,终身留下“污点”,影响本人和家庭成员政审、企事业单位入职审查及个人信用度。另外如果是公职人员,不但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还要移交纪委监委接受纪律处分,可真是得不偿失。
届时,东营公安将部署警力,加强重点部位、重点区域值守,及时制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规行为,加大对燃放烟花爆竹查处力度,一经发现,依法处理!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
自觉遵守禁燃禁放规定
共同守护好
属于我们的蓝天白云、幸福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