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孙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小甲系李某之子,与孙某系继父子关系。2019年,孙某与李某某因居住的老房拆迁,获得一套新房,一直由小甲及其妻子居住。2022年,孙某因生病行动不便,与李某搬进了新房,同小甲一家居住。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孙某与李某外出租房居住。2023年,孙某身体状况不佳,向小甲提出回新房居住。但双方对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孙某、李某将小甲诉至高新区法院,要求小甲及其妻子搬离新房。
裁判思路
高新区法院经审查,本案案情简单,权利关系清晰,但若一判了之,定将激化矛盾,给家庭生活埋下隐患,造成“案结事不了”。承办法官通过联系当事人发现,虽然孙某与李某系再婚,孙某与小甲系继父子关系,但各方共同生活时间久,情感基础深厚,双方的矛盾冲突均发生在孙某与李某搬进新房之后,此前并无争执,因此法院认为应通过细致地调解进行化解矛盾,恢复和谐的家庭氛围。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不小办”的经验做法
“动之以情”,家庭纠纷背后的原因往往错综复杂,案件立案后,承办人及时联系当事人,了解双方真实想法。在沟通过程中,充当“防火墙”,帮助当事人回忆共同生活的和睦场景,唤起情感共鸣。同时,隔离恶言恶语,平复当事人的不满情绪。
“晓之以理”,在当事人情绪平稳时,帮助其分析纠纷、冲突发生的原因,分辨对错,理清思路。同时,讲明法理,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有所预判。
争取支援,相较于法院而言,基层组织与当事人的联系更为紧密,更加清楚当事人的家庭状况和纠纷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人积极争取了村委、街道办事处的支持,相关工作人员多次到当事人家中做工作,对纠纷的化解起到了重要作用。
控制节奏,在双方当事人均到庭调解的情况下,要注意控制调解节奏,避免“你一言我一语”造成冲突升级,破坏调解成果。同时,当调解初见成效,若一方当事人提出进一步扩大利益的诉求,要坚持原则,对不合理的诉求予以拒绝,以彰显司法公正,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典型意义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有了家庭的和睦,才有国家的安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许多家庭在巨大的征迁利益面前容易迷失方向,甚至摇摇欲坠。本案虽小,但对当事家庭来说是“天大事”;法律是冰冷的,但司法人员是温暖的。高新区法院秉承了“如我在诉”的理念,坚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感同身受,急当事人所急,忧当事人所忧,在法律中注入了温情,有温度有深度有速度的化解的家庭纠纷,恢复了往日和谐温暖的家庭氛围。(朱俊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