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庆国与被执行人曹霞、赵倩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霞、赵倩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庆国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曹霞,女,1960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6009122723。
被执行人:赵倩雯,女,1987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8709101826。
执行依据: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8民再19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1100万元本金、利息、诉讼费等,再扣除已执行8530409.78元。
悬赏金额: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曹霞、赵倩雯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根据举报线索并能实际控制的),按实际执行到位执行款的20%奖励举报人。
举报方式: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537-5175432
联系人:李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