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主在微信群里开设“赌场”,应该追究怎样的刑责?5月24日,济南中院通报一起利用微信开设赌局、红包结算赌资的案例。
“三缺一!谁来”“出来打麻将!”“进群请看群公告……”2020年2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个人微信账户创建微信群并邀请赌博人员入群,注册某麻将游戏APP账户并充值购买房间卡用于群成员打麻将。
王某某组织群成员在某麻将游戏APP内打麻将,在微信群设立“规则”:每轮结束后参与赌博人员根据某麻将游戏APP统计的积分,以每分2元通过微信收发红包的方式由王某某居中结算赌资,王某某以每轮赌局12元,通过收取微信红包的方式向赢家收取房间费。
涉案微信群内微信账号共计17个,王某某抽头渔利金额约11496.96元。2021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案至法院后,被告人王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1496.9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抽头渔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组织不特定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违法所得11496.9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本案的焦点在于微信群是否可以认定为“赌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行为属于开设赌场行为,移动通讯终端实际上可以囊括以手机为载体的微信平台,将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等的微信赌博群认定为赌场,未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本案中,被告人并非单独组织他人参与赌博,而是以营利为目的,以庄家的身份设定赌博规则、提供网络赌博场所,并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他人参与网络赌博活动,这种行为与传统有形的开设赌场罪并无本质差异。同时,微信赌博犯罪成本低、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流动性大、迷惑性强、影响面广,相比传统赌博活动,摆脱了对时间、空间、场所和服务人员的依赖,在侦查、处罚、预防上难度更大。
赌博,轻则输掉积蓄、累及亲朋好友;重则卖房卖地、家破人亡,更有甚者抢劫、盗窃、高利贷……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家庭幸福,开设网络赌场更是害人害己。
随着互联网的应用与普及,传统的赌博犯罪从现实世界向网络虚拟空间发展,利用互联网赌博的行为逐渐出现。互联网世界并非法外之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莫心存侥幸网络赌博,更不可拉朋聚友,组织投注,抽头渔利,否则锒铛入狱,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