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牡丹区、鲁西新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正在征求意见
详细内容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
《关于牡丹区、鲁西新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意见》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牡丹区、鲁西新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征集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26日17时30分。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0530-5899539。
(二)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hzssfb@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菏泽市长江路999号菏泽市发展改革委成本调查监审科(收费管理科)。
附件:关于牡丹区、鲁西新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20日
附件:
关于牡丹区、鲁西新区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牡丹区、鲁西新区各停车场:
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及《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规定,结合菏泽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分类定价
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停车场投资资金来源、社会公益性质、自然垄断性质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包括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体育文化场馆、景区、医疗机构等配套停车场,交通场站停车场(机场、车站),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等。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对其他经济组织(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包括商超、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建停车场。
本意见所称停车场是指合法设立并经营的公共停车场(含室内停车场、露天停车场、专业立体停车楼、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等)、专用停车场。建设和开办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利用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停车收入,应按政府相关规定上缴财政。
二、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
(一)普通公共停车场
1.车辆进入停车场1小时(含)以内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1小时后开始计费,小型车每小时2元/辆, 大、中型车每小时4元/辆,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2.停车场收费实行24小时内累计最高限额。小型车20元/24小时,大、中型车30元/24小时。超过24小时重新按以上规定计收。
(二)以上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牡丹区、鲁西新区最高收费标准。市城市管理局可综合考虑停车设施水平、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下浮,下浮后相关收费标准及时向相关部门告知。合法设立并经营的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收费与免费实施范围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公布。
(三)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医院停车场、车站、机场停车场、超限运输车辆停车场、游览参观点临时停车场等单独核定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的配套停车场(停车位)服务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下列情况和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和其他执法车辆;
(二)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辆;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停放的专用机动车辆;
(四)其他依法应当免费的车辆。
四、停车场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停车场经营单位在停车场所及收费点醒目位置,设置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场性质、车辆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免费对象、允许停放时间和举报电话12315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停车场收费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付停车服务费。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本收费标准为正式标准,自2023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 月 日。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菏泽市公安局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城市管理局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0日
来源: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