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速围观!新修订《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哪些变化?
3月1日,新修订《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正式实施,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提醒广大市民,本次修订后的《条例》对我市非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道路行驶非机动车驾驶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以及非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应遵守哪些规定等做出调整,请大家注意遵守。
在不限时停车位停车
超过24小时将被罚款
“自我市实施非经营性道路免费停车泊位政策实施以来,为广大市民提供了很大便利,但有些驾驶员却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僵尸车’乱象频生。”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民警告诉记者,我市不少24小时免费停车泊位,除周边居民正常使用外,也有不少驾驶员“慕名而来”,将车辆长时间停放至此,更有甚者停放一些贴有各类广告的报废车辆,原本便民的公共资源,竟成了他们招揽生意的“广告位”。
本次新修订《条例》第三十一条这样规定:非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不得超过限时停车标志、标线标明的时间。尚未设置限时停车标志、标线的非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上,机动车持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另外,新修订《条例》第三十条这样规定:对停车场(泊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限定停车时间后,又新增“停放车型”一项。
新修订《条例》第六十一条标明,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超过规定停车时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新修订《条例》通过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为解决“僵尸车”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提供执法依据。
戴头盔变“硬要求”
骑车遛狗或面临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也是交警部门重点关注问题。本次新修订《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的规定种,将原本“提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员上道路行驶时佩戴安全头盔。”修订为“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并将未按规定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二十元罚款的这一措施增至新修订《条例》第六十四条。并在第一款第一项“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紧靠道路右侧边缘行驶”后新增“不得在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机动车之间穿行”一项,对规范非机动车出行习惯作出要求。
另外,在新修订《条例》第六十四条中提到: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驾驶人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不得双手离把)、第六项(不得牵引动物)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明确快速路禁行车辆
弥补执法依据的空白
宝通街快速路作为我市最高等级城市道路之一,其通行管理缺少法律依据,此次修订按照住建部发布的《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规定,在第六十六条中专门对城市快速路予以定义;综合考虑车速、交通流量、道路承重量及其他安全隐患等因素的影响,对城市快速路禁行车辆(重点车辆,是指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或者牵引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是指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予以明确。
同时,对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遇到特殊天气或者交通事故时应当采取的措施等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弥补了城市快速路执法依据的空白。新修订《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气象条件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城市快速路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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