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南市公安局建立自然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护航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不断加大行刑衔接和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力度,侦办了多起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2月17日,两部门公开通报10起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典型案件,涉及建筑石料用灰岩、山砂、花岗岩、石灰岩等多种矿产和资源种类。
一、钢城区阚某某等5人以农业设施用地为名非法采矿案
2020年4月至2021年8月期间,阚某某、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尹某某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寨子村以农业设施用地为名,擅自将农业设施用地施工动用的建筑石料用灰岩出售牟利。2021年8月,钢城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开展调查。经调查,阚某某、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16.5万吨,价值人民币280万元;尹某某运输建筑石料用灰岩0.8万吨,价值人民币13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钢城区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8月30日将该案移送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分局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6月17日,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阚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张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张某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尹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阚某某、宋某某共同违法所得280万元、张某甲违法所得6.4万元、张某乙违法所得1万元、尹某某违法所得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二、钢城区刘某甲等3人非法采矿案
2021年3月底至10月,刘某甲、刘某乙、曹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钢城区里辛街道双龙峪村东北刘某甲承包的土地内非法开采山砂。经调查,刘某甲非法开采山砂约0.44万立方米,价值约13.27万元;刘某乙、曹某某参与非法开采山砂约0.423万立方米,价值约12.78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钢城区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月将该案移送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8月,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刘某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曹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曹某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三、钢城区张某非法采矿案
2020年12月至2022年2月,张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钢城区辛庄街道办事处裴家庄村桥西南侧自己承包的院子内非法开采建筑用灰岩。经调查,张某非法开采并销售的建筑用灰岩价值约26.55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钢城区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2月将该案移送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9月,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设计进行修复,如到期未按要求进行修复,应承担修复费用约17.12万元。
四、钢城区王某某非法采矿案
2018年6月、2019年2月、2019年12月,王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3次擅自在钢城高新区小上峪村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原莱芜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于2018年8月13日、2019年7月8日、2020年3月18日依法对其下达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约7.03万元,并处罚款合计2.02万元。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犯罪,2020年3月钢城区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12月,钢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2.5万元。
五、长清区李某某、王某某非法采矿案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李某某、王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长清区万德街道店台村京台高速附近开采花岗岩。经调查,李某某、王某某非法开采花岗岩约4.96万立方米。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长清区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3月将该案移送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1月,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25.10万元;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六、长清区郭某某非法采矿案
2019年2月至9月,郭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长清区马山镇薛家峪村村南岭的集体土地上采挖建筑用砂岩。2020年3月,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郭某某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岩约0.87万立方米。2020年7月,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约26.19万元、罚款5.24万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8月将案件移送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9月,长清区法院作出判决,郭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追缴非法所得26.19万元,并处罚金5.24万元。
七、章丘区李某某非法采矿案
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李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章丘区文祖街道办事处鹁鸽崖村西南侧原王世堂石料厂内非法开采石灰岩。经调查,李某某非法开采石灰岩约1.43万吨,价值约34.06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
2019年12月29日,章丘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16.46万元(非法开采总价值34.06万元,案件审理期间已缴纳17.6万元)。
八、莱芜区苗山镇某村村民委员会非法采矿案
2019年5月、2020年4月,莱芜区苗山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村修建道路产生的建筑用砂外运销售。经调查,除去修建道路回填动用量,该村村委会2019年5月、2020年4月共计动用建筑用砂约1.14万立方米,价值约42.77万元。
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莱芜区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6月将该案移送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已立案侦查。
九、平阴县山东某某公司非法采矿案
2018年4月,山东某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股东门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西桥口村村西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经调查,山东某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股东门某某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约2.50万立方米,价值214.21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平阴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平阴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12月10日,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山东某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50万元;姜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2万元;门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违法所得214.21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山东某某公司、姜某某、门某某承担勘查设计及报告编制费6万元。
十、高新区山东某公司非法采矿案
2022年,山东某公司在组织实施生态修复治理项目过程中,超出设计标高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经调查,该公司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约29.82万立方米,现场堆放21.89万立方米,销售约7.94万立方米,违法销售所得约873.98万元。2022年12月,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没收非法开采的建筑石料用灰岩和违法销售所得,并罚款约87.40万元,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
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于2022年12月将该案移送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已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