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修订后的《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为加强对名泉保护,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名泉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名泉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1月11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修订后的《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名泉保护条例》)。在泉水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造成水体污染的建设项目,最高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并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新规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名泉保护条例》是2005年制定、2017年修订的具有泉城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新版《名泉保护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附《济南市名泉名录》和《济南市十大泉群名录》。条例明确了济南市城乡一体化泉水管理体制,由市、区(县)城乡水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名泉保护管理工作。同时,结合近年济南市机构改革,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名称一并进行了更正。为加强对名泉保护,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名泉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名泉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在泉水直接补给区、重点渗漏带以及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内的山体、河道保护范围内,《名泉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保护措施和禁止行为。修改变化较大的,如在泉水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建设项目,倾倒、堆放、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泉水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内,在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内禁止开发建设,确需建设的项目除了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修改为公益类项目。公益类项目是指水利、环保、扶贫、助残、教育、卫生、防灾减灾等以社会效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项目。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泉水直饮进一步铺开,条例明确“按照优水优用原则实施分质供水”,而此前是“按照饮、用分开,实施分类分价供水”。
记者注意到,《名泉保护条例》法律责任部分有多处修改。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需要指出的是,条例大幅提升了处罚力度,部分违法行为由此前的最高处罚三十万元提高到五十万元。比如条例新增在泉水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内的法律责任,对新建、改建、扩建造成水体污染的建设项目,由生态环境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泉水汇集出露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保护措施和要求组织建设和施工,对泉脉、泉眼、泉渠等附属设施或者对泉水水质造成破坏性影响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加大对个人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发现新的泉水出露点,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未向名泉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致使泉水出露点损毁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名泉泉池、泉渠及沿岸,填埋、占压、损毁名泉泉池、泉渠及其人文景观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爱济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