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划定泰安高新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公告》
12月4日,泰安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划定泰安高新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为沿河纵向以基本水尺断面和流速仪测流断面为基线,国家基本水文站上、下游1000m处,其他水文站上、下游500m处;沿河横向以河长制划定河道管理范围为基线。
《公告》明确水文站房、水文缆道、监测场地、观测道路、通讯设施及附属设施等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为周边以外30m为边界;其他设施周边以外20m为边界。
《公告》明确划定范围内的水文测验河段、测报设施、测量标志、观测场地、站房、道路和通讯线路等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不得干扰水文监测。《公告》还对划定范围内的禁止活动事项进行了明确。
泰安高新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将进一步加强泰安高新区内水文设施设备的管理与保护,为充分发挥水文工作职能,提升水文服务能力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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