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肥城市水文设施设备管理,确保水文设施设备不受破坏,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1号)、水利部《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等文件要求,肥城市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已经实施并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水文监测设施
国家基本水文站:白楼水文站
专用水文站:东王庄水文站、尚庄炉水库水文站、石坞水库水文站
水位站:康汇桥水位站
二、保护范围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基本水尺断面和流速仪测流断面为基线,国家基本水文站上、下游1000m处,其他水文站上、下游500m处;沿河横向以河长制划定河道管理范围为基线。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水文站房、水文缆道、监测场地、观测道路、通讯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周边以外30m为边界;其他设施周边以外20m为边界。
三、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市直各部门单位要依法加强对水文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对划定范围内的水文测验河段、测报设施、测量标志、观测场地、站房、道路和通讯线路等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二)在划定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2)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3)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4)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三)对划定范围内需要搬迁水文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影响水文监测功能的建设活动,应事先征得水文部门同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关水文设施的搬迁、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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