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菏泽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介绍我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悉,10月28日,市政府制定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通告》规定我市自2023年1月13日零时起至2月22日24时(农历腊月二十二至二月初三),在鲁西新区、牡丹区、定陶区全区域,各县主城区及县城驻地镇街全区域,乡镇驻地所在行政村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为配合《通告》实施,我市各县区各部门将积极协调宣传部门、新闻媒体持续用好宣传手段,采取电视广播、发表讲话、张贴公告、横幅标语等方式,确保烟花爆竹禁燃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将充分发挥网格员、警务助理作用,积极开展禁燃烟花爆竹网络化巡查管控,确保每一条街巷、每一个小区、每一家酒店、每一片商业区都有人巡查,最大限度从源头上遏制违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市公安局按照市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制定了《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公安机关将联合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烟花爆竹安全隐患进行地毯式排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制造、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始终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重要民生工程来抓,本着标本兼治的原则,多措并举、重点施策,大气污染防治取得显著成效。2021年我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230天,较2012年增加134天,优良率从2012年的26.4%增加到63.0%;重度污染天数为14天,较2012年减少46天,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明显增加。
我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也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广泛支持,但仍有少数群众因不遵守禁放规定受到处罚。2021年春节期间,全市公安机关累计查处烟花爆竹为违规燃放案件876起,行政处罚1026人;非法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案件97起,打击处理109人,其中刑事拘留2人,收缴烟花爆竹1.2万余箱。
下步,我市将高标准、大力度深入部署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希望广大市民坚持从自身做起,同时带动周边人员,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以实际行动为建设生态菏泽、美丽菏泽作出积极贡献。
菏泽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菏泽市人民政府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现就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菏泽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燃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违者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危害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以下违反烟花爆竹治安管理行为,违者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二)在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军事设施保护区、人防工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养老机构、烈士陵园、山林、草原、湿地、苗圃、防护林、公共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以及灌溉渠道、泵站等重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停车场、桥梁、仓库、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三)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携带烟花爆竹乘坐火车、飞机、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
(六)邮寄、寄递烟花爆竹,在托运的行李、包裹中夹带烟花爆竹;
(七)在酒店、宾馆和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禁燃时间、地点为服务对象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
(八)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妨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阻碍实施禁燃活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公安机关将加强烟花爆竹的治安管理,依法保护公民举报劝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共同维护公共安全秩序,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菏泽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4日
来源:菏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