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一地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近日,诸城法院发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受到家庭暴力威胁的董某进行人身安全保护。
董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并且王某多次对董某进行家暴。2022年7月,董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双方陈述及证据材料,法院从修复夫妻关系、维护家庭和睦的角度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双方相互谅解,王某也承认错误,并保证不再使用家庭暴力,最终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判决不准离婚。
之后,王某不加悔改,继续暴力殴打董某,并对其进行跟踪、骚扰,严重影响董某的正常生活。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董某于2022年8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对董某的种种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董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于是依法作出裁定:禁止王某殴打、威胁、恐吓董某;禁止王某骚扰、跟踪董某。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立即向当事人进行了送达,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至当事人所在地派出所和居委会,由派出所和居委会协助执行,以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
家庭暴力从来都不是“家务事”,而是社会之殇,亲人之间的暴力行为不仅是对个体身心的伤害,更是对一个家庭的伤害。在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应当相互尊重,树立优良家风,妥善化解家庭矛盾,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如果遇到家庭暴力,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第二条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办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调查收集。
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八条 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九条 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
第十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第十一条 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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