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潍坊6人被处罚
近日,因未落实“逢进必扫”措施
和未按时进行核酸检测, 潍坊临朐6人被处罚!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政策规定,是每一个单位和每名公民应当遵守的义务。但是,仍有部分场所和人员心存侥幸,漠视防控规定,干扰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造成了疫情传播风险,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案例一
“逢进必扫”未落实
01、2022年9月16日,临朐县公安局山旺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水饺店负责人韩某在营业过程中,对进店顾客未落实“场所码”扫码查验措施。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依法对韩某予以行政处罚。
02、2022年9月16日,临朐县公安局山旺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面馆从业人员王某在营业过程中,对进店顾客未落实“场所码”扫码查验措施。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依法对王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核酸检测未按时
01、2022年9月13日,临朐县公安局沂山生态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村家电经营超市业主刘某未按规定执行核酸检测频次。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依法对刘某予以行政处罚。
02、2022年9月17日,临朐县公安局辛寨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务工人员赵某于2022年9月10日至17日在临朐务工期间未按规定执行核酸检测频次。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依法对赵某予以行政处罚。
03、2022年9月16日,临朐县公安局冶源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鱼馆从业人员田某未按规定执行核酸检测频次。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依法对田某予以行政处罚。
04、2022年9月16日,临朐县公安局五井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理发店工作人员陈某未按规定执行核酸检测频次。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依法对陈某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需要提醒的是:医疗机构类单位未按照规定张贴使用“场所码”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支持和理解防疫工作,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坚固屏障。对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影响防疫工作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打击。
(来源:临朐公安)
- 推荐
- 娱乐
- 体育
- 财经
- 时尚
- 科技
- 军事
- 汽车
- 房产
热点新闻
态度原创
- 17987神舟十八号航天员顺利进驻中国空间站
- 25608超燃!神十八点火瞬间航天员齐刷刷敬礼
- 34586探访江西“提灯定损”涉事房屋:尚未拆
- 41668轻松一刻:在全国,100W总价能买多
- 51509总台专访丨匈牙利外长:中国电动汽车“
- 6952时政新闻眼丨习近平重庆之行,这6句话
- 7901社保缴满15年就够了吗?官方回应
- 8750新华社快讯:俄罗斯副外长里亚布科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