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牡丹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宣判后,法官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并向其母亲发出《家庭教育令》。
该未成年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公诉机关指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该未成年在初中辍学后就在外打工,父母离异后对其疏于管理,既有自身文化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又有家庭教育监管缺失这一客观原因,致使其走上犯罪道路。
《家庭教育令》责令其母亲切实履行监护责任,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家庭教育令》发放后,法官还与其母亲进行了沟通,引导其母亲采取措施对孩子开展心理疏导,加强陪伴和沟通,及时关注和正确引导孩子的行为方式,积极配合好社区矫正,有需要时可向法官求助,为其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为法院《家庭教育令》的发出提供了规范依据,是我国首次对家庭教育专门立法。法院依法发出家庭教育令,旨在帮助监护人掌握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督促监护人切实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提升科学实施家庭教育的能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来源: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