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鹏程阁大药房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
据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通报,济南鹏程阁大药房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的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处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元),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济南鹏程阁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大伟,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西路24号院内二层办公楼,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药品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服务;诊所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