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菏泽市应急管理局查处一起
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案件
案情概况
2022年7月份,菏泽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一家一般工贸企业开展执法检查,通过查阅安全生产相关档案资料、生产一线现场勘验和询问有关从业人员,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等问题。企业应该及时修订本单位应急预案,该企业在本单位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时未进行及时修订,该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2019年6月24日国家应急部令第2号修正,2019年9月1日实施)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并现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2019年6月24日国家应急部令第2号修正,2019年9月1日实施)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参考《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菏泽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促改
企业应急预案是为降低企业突发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与环境损失,就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应急救援的设备、设施、条件和环境,行动的步骤和纲领,控制事故发展的方法和程序等,预先做出的科学而有效的计划和安排。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紧盯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通过开展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发挥好应急预案的应急救援作用,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普法时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2019年6月24日国家应急部令第2号修正,2019年9月1日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来源:菏泽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