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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胶州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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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发机关: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08-23
  • 文件字号: 胶政办发〔2022〕40号
  • 成文日期:2022-08-17
  • 有效性:有效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胶州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8月10日印发的《胶州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胶政办发〔2020〕54号)同时废止。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胶州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突发性水旱(台风)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青岛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3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胶州市辖区内突发性水旱(台风)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依法防抗、科学防控,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防汛抗旱工作要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科学处理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近期与长远之间等各项关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

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除害兴利、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态、生产用水需求。

1.5风险概况

胶州市地处胶东半岛西南部,胶州湾西北畔,地形较为复杂,基本特征是南高北低、西高东低,按其地貌特征大体可分为南部山丘区、北部平原涝洼区和东南部滨海盐碱区。属北温带季风大陆性气候区,空气湿润、气候温和、四季分明、雨热同季、季风变化明显,具有春迟、夏凉、秋爽、冬长的气候特征。全市多年平均(1956~2019年系列)降水量为673.2mm。降水量的年内分配不匀,主要集中在汛期6~9月,其降水量约占全年的73%,尤其集中于7~8月,其降水量约占全年的51%。受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和水资源特点的影响,极易发生水旱灾害。

胶州市入境水量多由河道流入,山岭入境极少,共有大小河流27条,分别属于大沽河、洋河两大水系,河网密度0.30km/km2。河流大多发源于邻市,雨季客水汇流快,干流断面小,除大沽河、南胶莱河外,其它河流源短流急,汛期河水暴涨暴落,枯季干涸断流。

胶州市流域面积200km2以上的河流有大沽河、南胶莱河、胶河、桃源河、洋河、墨水河6条河流;流域面积50~200km2的河流有碧水河、利民河、周阳河、跃进河、十米河、云溪河、店子河7条河流。

中型库区主要有山洲水库、青年水库2座中型水库和东部滞洪区。有46座小型水库,其中,小(1)型水库6座,小(2)型水库40座。

胶州地处沿海受台风影响频繁,历史上多次受到台风影响造成巨大损失:1985年9号台风,胶州大面积受灾,造成严重损失;1997年11号台风“芸妮”造成经济损失4209万元;2001年8月1日6时至2日6时,由于“桃芝”风暴的影响,全市经济损失总数达2.98亿元。

资料显示,胶州市干旱灾害多发生在春季、初夏及晚秋季节,干旱发生周期呈现快速缩短趋势。1981年旱情最严重,胶州市年降雨量261.7毫米,大沽河、南胶莱河等河道干流及其支流全部断流,辖区内大多数蓄水工程枯竭,全市全部受旱,农作物除玉米有部分收成外大部分绝收,绝产面积达17167公顷,全市25万人缺水吃。

受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和水资源特点的影响,胶州市防汛主要风险源:胶州地处沿海受台风影响频繁,对海上船舶和作业人员安全影响较大;大沽河、洋河等沿海诸河,源短流急,受强降雨影响,易对沿岸工农业、交通等国民经济造成较大威胁;受短时强降雨影响,易对西南部山区、丘陵区水库和塘坝产生不利下游安全的影响;大沽河入海口段未治理,汛期降雨形成洪水受下游水位顶托作用对河道两岸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指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处理市防指日常工作,城市防汛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处理市区防汛(防台风)有关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水旱(台风)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镇(街道)和功能区防汛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旱(台风)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应急需要,市防指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市防指总指挥确定,通常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由应急预案确定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通常设立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抢险救援组、监测预报组、应急通信组、救护和防疫组、治安警戒组、灾情调查和灾民安置组、物资生活保障组、经费保障组、综合信息和新闻发布组等职能组,需要增设其他职能组由现场指挥长决定。

针对重大水旱(台风)灾害,可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防指由市政府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水利的副市长任分管副总指挥,市人武部部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工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融媒体中心、大沽河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市水文局、市气象局、市供销社、市消防救援大队、中国邮政集团山东省胶州市分公司、国网山东电力公司胶州市供电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中石化胶州石油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济南铁路局青岛西车务段胶州站、交运集团青岛胶州分公司、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驻胶92886部队、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责任人为成员。

2.1.1市防指职责

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指令;承担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的职能;拟订防汛抗旱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文件等;全面掌握防汛抗旱形势,动员部署工作,研究决定重要事项,组织指挥重大抗洪抢险行动。

2.1.2市防指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省防指工作要求、指令,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和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和各自主管(监管)行业、领域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形成防汛抗旱工作合力。

(1)市委办公室:及时把握全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动态,搞好防汛(防台风)抗旱上传下达,为市委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市委组织部:及时全面跟踪全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管理工作,作为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3)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宣传工作舆论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防汛(防台风)抗旱宣传报道工作。

(4)市直机关工委:采取志愿者突击队等形式,组织机关干部积极参与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

(5)市政府办公室:及时把握全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动态,把握全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重点,搞好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上传下达,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6)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汛(防台风)抗旱设施、重点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及防汛(防台风)抗旱工程立项审批(政府投资)或核准(自筹资金);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权限组织实施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7)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指导教育部门、学校做好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做好教职员工、学生水旱(台风)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节水意识,提高其避险自救和互助能力,落实学生防溺水安全责任;做好校舍安全排查和维护,努力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8)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对担负重要救灾物资生产的工业企业进行生产指导;指导工业企业等单位做好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9)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防台风)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防台风)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因防汛(防台风)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做好交通保障,确保运送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人员、物资车辆畅通。

(10)市财政局:根据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实际情况和市级相关部门年度防汛(防台风)抗旱资金预算,统筹安排资金,保障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开展,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1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协调国有林场、苗圃的防汛(防台风)抗旱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及时向各镇(街道)提供林业旱情;协助各镇(街道)组织指导林业种植业户减灾工作。

(1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和防内涝工作。指导建设行业的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市政基础设施的维修抢护工作;协调有关单位抓好棚户区、老旧小区和危、破、陋住房改造工作,做好危房专业鉴定和预警预报等工作;对危病房屋进行摸底排查,抓好受灾房屋的抢修、建设;做好燃气供应、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等职责范围内公用设施的防汛(防台风)安全工作,保障城市气、热稳定供应;督促各镇、街道办事处做好雨后垃圾清理、清运工作;汛期配合市政府做好公共场所人员疏导和安全管理工作。

(13)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敬老院、养老院等单位加强汛期安全宣传,做好相关设施排查和维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1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密切关注全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情况,全面了解因旱情、水情等灾害受灾情况,落实企业相关救助政策,从养老基金收缴减缓等方面,做好受灾工矿商贸企业经济救助。

(1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路、公路和协调地方铁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做好管辖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阻碍行洪设施;协调道路运输企业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提供所需运输工具;做好城市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防洪工作;汛期敦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协调道路运输企业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提供所需运输工具;按市防指令开通高速公路绿色通道,免收运送抗洪抢险、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车辆通行费。

(16)市水利局: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发布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防洪会商,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开展河道水库防汛工程及在建水利工程风险隐患排查,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并指导、督促镇(街道)、功能区和有关单位完成水毁工程修复。

(17)市农业农村局:及时收集、整理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并报市防指;指导农业防汛(防台风)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组织调配防汛急用的农业机械;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旱作节水技术工作,做好农业生产自救技术指导工作,以及重大动物疫病及病虫害防治工作;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

(18)市海洋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按要求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组织调度好浅海、滩涂、养殖船只和渔业船舶的避风、防浪工作。

(19)市商务局: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负责因旱情、洪涝(台风)灾害灾区“菜篮子”商品市场运行监测和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20)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及时组织、协调、监督各旅行社、饭店、旅游景区(点)等做好汛期旅游安全宣传和安全防范工作。

(21)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区疫情和防治措施建议,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22)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积极配合市防指搞好汛期执法权限内城市规划、管理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确保全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组织开展执法权限内全市性重大执法活动和专项执法行动,查处影响防汛(防台风)抗旱救灾的违法案件,指导做好户外广告、亮化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23)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并指导水旱(防台风)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河道湖泊、重要水工程和涉水市政基础设施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市救灾款物的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及镇、街道和功能区管理机构等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2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本市防汛(防台风)抗旱救灾物资市场流通主体和价格行为进行监管,加强对防汛(防台风)抗旱食品质量监督,保证救灾食品、药品安全。

(25)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积极协调地方金融机构加强对受灾工矿商贸企业在金融政策方面的扶持政策,搞好灾后重建。

(26)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所属电台、电视台、报纸、新媒体等平台开展防汛(防台风)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防汛(防台风)抗旱动态、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汛情、旱情、灾情等。

(27)大沽河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协调指导大沽河省级旅游度假区区域内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

(28)市人武部:组织全市防汛(防台风)抗旱救灾常备队和预备队,做好全市紧急状态下的抢险救灾工作。

(29)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围绕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搞好环境生态环境保护,预防环境污染次生灾害发生。

(30)市水文局:负责全市雨情、水情、墒情等监测、预报和其他水文情报工作。

(31)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影响汛情、旱情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滚动预报和预警,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32)市供销社:负责指导、协调供销社系统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

(33)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洪(防台风)抗旱任务。

(34)中国邮政集团山东省胶州市分公司:负责全市防汛(防台风)抗旱救援物资运输及受灾区域物流保障工作。

(35)国网山东电力公司胶州市供电公司:负责制定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供电预案,配合对防汛(防台风)抗旱指挥机构、大中型水库、河道的照明用电、闸门启闭电源设备的双回路电源进行供电改造(客户资产设备改造主体为客户自身);对灾区责任范围内的供电设施抢修维护,优先保证防汛(防台风)抗旱用电。

(36)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负责对防汛(防台风)抗旱指挥机构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联通通讯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管护;根据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需要,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抢通恢复损坏的通信设施。

(3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负责对防汛(防台风)抗旱指挥机构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移动通讯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管护;根据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需要,提供无线调度专用车。

(38)中石化胶州石油分公司: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所属区域加油站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做好洪汛引发的火灾爆炸、油品泄漏应急工作。

(3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搞好系统内的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积极与市防指配合,做好因台风、水灾、旱灾等灾害造成的损失理赔工作。

(4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搞好系统内的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积极与市防指配合,围绕因台风、水灾、旱灾等灾害造成的人畜受灾情况,及时有效地搞好理赔工作。

(41)济南铁路局青岛西车务段胶州站:负责所辖铁路系统及设施的防汛工作;组织检查防汛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防汛措施,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积极参加本地防洪抢险工作;优先运送抗洪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

(42)交运集团青岛胶州分公司:负责防汛(防台风)抗旱物资的陆运工作,担负汛期运输车辆的值班任务;优先运送抗洪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

(43)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所辖胶东国际机场区域内的机场系统及设施的防汛(防台风)工作,确保国际胶东机场建设、各种机场设备正常运转。

(44)驻胶92886部队:根据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

(45)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成立本辖区防汛(防台风)抗旱指挥机构,制定本辖区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组织本辖区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落实社区防汛(防台风)抗旱责任制,明确防汛(防台风)抗旱责任人,确保与市防指联络畅通,确保雨情、水情、工情传达准确及时;负责修订完善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重点细化转移避险方案,强化落实“转移谁、何时转、谁组织、往哪转、转移后管理”等处置措施;负责开展防汛(防台风)抗旱实战演练,组织汛前安全检查,对头顶库、地下空间、危房、低洼积水点、下穿桥涵等重点部位的隐患进行清查摸排,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人,落实应急处置措施、抢险队伍和物资装备;按照《胶州市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意见》应储备的物资品种、规格及数量,负责购买和储备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妥善处理社区改造引发的内涝、积水等防汛问题;负责基层社区小水源开发的指导工作,制定紧急供水措施和送水方案,组织实施严重吃水困难社区的送水工作;组织本地区受灾社区居民进行生产自救,减少受灾损失。

水旱(台风)灾害发生时,根据市防指统一部署,各镇、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和群众转移安置措施的落实。

2.1.3市防指办公室职责

市防指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防指副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防总、省防指、青岛市防指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胶州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全面了解掌握防汛抗旱信息,为市防指领导决策提供服务;组织协调全市防台风工作;承办防汛抗旱工作的统筹协调、公文运行,审核重要文稿,及时向省政府、省防指、青岛市政府、青岛市防指报送重要工作情况,收集、整理、上报动态信息,做好会议筹备、记录整理、纪要印发等工作,协调市防指各工作组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的业务调度、督导检查和综合评价,向市防指报告工作情况等。

2.2城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胶州市城市防汛办公室(简称“市城防办”),办事机构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市防指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市防指办的业务指导。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城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掌握气象、洪涝水情、旱情、险情及灾情等信息,必要时启动城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城市内涝检查工作,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组织城市内涝抢险、汛后检查以及相关防内涝设施的修复;开展防内涝宣传。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镇(街道)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由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属地防汛抗旱工作,在上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镇(街道)或功能区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村(社区)要建立防汛抗旱组织,明确防汛抗旱责任机构和具体负责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将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负责做好本部门(行业)的防汛抗旱工作。

汛期,大中型防洪工程应组建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在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

3. 监测预警与预防

3.1监测预警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针对水旱灾害,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特别是针对极端天气事件,要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做好各方面充分准备,有力有序有效应对极端天气事件风险。

应急管理、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水文及其他有关监测预报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暴雨、雨情、水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墒情等方面的监测预报,及时将监测信息报送同级防指。各级防指应立即将重要信息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详实,对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先行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及时补报详情。

3.2预防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以防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地区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同时结合郑州“7.20”特大暴雨模拟分析成果,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水旱及水旱引发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4. 预警

4.1预警发布、变更、解除

4.1.1预警级别

防汛(防台风)、抗旱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4.1.2预警发布

防汛(防台风)、抗旱预警由市防指以文电、预警平台、短信等形式发布。

有预警职能的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发布和解除与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有关的预警并及时将有关预警基础信息报送市防指办。市防指办及时收集、汇总监测预警基础信息,分析全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形势,向市防指提出市级防汛(防台风)、抗旱预警发布建议。市防指办主任及时组织汛情(台风)、旱情会商,确定全市防汛(防台风)、抗旱预警级别,报市防指分管副总指挥同意,按下列权限签发:

防汛(防台风)、抗旱蓝色预警:市防指办主任签发。

防汛(防台风)、抗旱黄色预警:市防指分管副总指挥或其他副总指挥签发。

防汛(防台风)、抗旱橙色预警:市防指分管副总指挥签发。

防汛(防台风)、抗旱红色预警:市防指总指挥或者分管副总指挥签发。

4.1.3预警级别的变更与解除

由市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变更、解除签发的程序、权限与预警发布相同。预警级别变更后,原级别预警自动解除。

4.2防汛(防台风)预警分级与行动

4.2.1防汛(防台风)蓝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防台风)蓝色预警: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市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0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接近或达到100毫米;

(3)预计大沽河南村控制断面洪水位接近或达到警戒水位;

(4)预计胶河、巨洋河、洋河、南胶莱河、墨水河、桃源河、周阳河、十米河、碧水河、跃进河、小辛河、店子河、云溪河等主要河道即将发生一般险情;

(5)预计山洲水库、青年水库两座中型水库中任一座水库即将出现一般险情,或七里河水库、黄家河水库、红旗水库、大王邑水库、十八道河水库、小荒水库等46座小型水库中任一座水库即将出现较大险情,或某座重点塘坝即将出现重大险情;

(6)其他需要发布防汛(防台风)蓝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防台风)蓝色预警发布后,采取响应行动:

(1)市防指做好启动防汛(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防指办主任主持会商会议,部署防汛(防台风)有关工作,做好有关应急队伍、防汛(防台风)物资的调度准备工作,检查落实重点防御区域和重要防御对象安全防范措施,向市防指有关领导报告情况,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防汛(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防台风)任务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安排部署本行业防汛(防台风)有关工作,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并及时发布台风、海浪、风暴潮和洪水监测预报信息。市海洋发展服务中心向渔业船舶、海上其他船只、海上养殖及海上作业人员发出警告。市水利局进一步核实重点水库及河道水情,加强值班值守和不间断监控巡查,落实预泄预排方案。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防汛(防台风)工作。有关主管单位对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以及码头、桥梁等重要设施适时发出警示。

(3)金胶州、融媒体中心等主要新闻媒体应及时播报防汛(防台风)预警信息。

(4)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镇(街道)和功能区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防台风)工作,加强洪水调度,加强辖区内工程的安全监测和巡查,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报。预警范围内的镇(街道)和功能区根据水情、工情、灾情自行安排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队伍和防洪调度工作。

(5)预警范围涉及的有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值班值守,按有关规定对各类防洪工程监控巡查,按照预案要求调度防洪工程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4.2.2防汛(防台风)黄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防台风)黄色预警: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市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7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3)预计大沽河南村控制断面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并可能继续上涨;

(4)预计胶河、巨洋河、洋河、南胶莱河、墨水河、桃源河、周阳河、十米河、碧水河、跃进河、小辛河、店子河、云溪河等重要河道即将发生较大险情;

(5)预计山洲水库、青年水库两座中型水库中任一座水库即将出现较大险情,或七里河水库、黄家河水库、红旗水库、大王邑水库、十八道河水库、小荒水库等46座小型水库中任一座水库即将出现重大险情,或某座重点塘坝即将发生垮坝;

(6)其他需要发布防汛(防台风)黄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防台风)黄色预警发布后,采取响应行动:

(1)市防指做好启动防汛(防台风)Ⅲ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防指分管副总指挥或其他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会议,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必要时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检查督导防汛(防台风)减灾工作;根据险情、灾情严重程度,做好市级防汛(防台风)队伍、物资调度准备。

包重点水利工程防汛责任单位责任人到岗到位,与防汛(防台风)密切相关的市有关部门向市防汛指挥中心派驻联络人员,及时发布防汛(防台风)预警信息启动预警响应,传达上级指示,通报有关信息,督导落实防汛(防台风)措施。

(2)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Ⅲ级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防台风)任务的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部署本行业防汛(防台风)有关工作,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加强值班,密切监测台风动向和洪水预测预报。市海洋发展服务中心组织督导渔业船舶回港或就近避风、海上其他船舶及其作业人员落实防风避风措施,海上养殖作业人员撤离上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巡查监测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点隐患区域。市水利局加强重要河道险段和病险水库的巡查,严密监控运行状态,做好重点防洪工程的洪水调度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防汛(防台风)应急队伍收拢集合人员,备便抢险救灾器材。有关主管单位对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以及码头、桥梁等重要部位(设施)采取预防措施。

(3)金胶州、融媒体中心等主要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防汛(防台风)预警信息。

(4)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镇(街道)和功能区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防台风)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加强防守巡查力度,根据预案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和群众安全避险准备,重点部位抢险人员集结待命,物资仓库做好出库和运输准备,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报。预警范围内的镇(街道)和功能区按有关规定,落实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队伍,做好工程调度及险情抢护。

(5)预警范围涉及的有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加密工程巡查频次,严密监控运行状态,按照预案要求调度防洪工程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4.2.3防汛(防台风)橙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防台风)橙色预警: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3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3)预计大沽河南村控制断面水位接近保证水位并可能继续上涨;

(4)预计胶河、巨洋河、洋河、南胶莱河、墨水河、桃源河、周阳河、十米河、碧水河、跃进河、小辛河、店子河、云溪河等重要河道即将发生重大险情;

(5)预计山洲水库、青年水库两座中型水库中任一座水库即将出现重大险情,或七里河水库、黄家河水库、红旗水库、大王邑水库、十八道河水库、小荒水库等46座小型水库中任一座水库即将发生垮坝,或数座小型水库即将出现重大险情,或数座重点塘坝即将发生垮坝;

(6)其他需要发布防汛(防台风)橙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防台风)橙色预警发布后,采取响应行动:

(1)市防指做好启动防汛(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防指分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研究部署人员转移、停业、停课、高速公路路口、下穿道口等交通管制等重大问题,组织指挥重大险情抢险救灾工作。适时向各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镇(街道)、功能区做好防汛(防台风)减灾工作,全面收集整理工情、灾情和抗洪救灾行动情况等。包重点水利工程防汛责任单位责任人到岗到位,与防汛(防台风)密切相关的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进驻市防汛指挥中心参与工作,及时发布防汛(防台风)预警信息启动预警响应,传达上级指示,通报有关信息,及时调度掌握防汛信息,做好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预先调度工作。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驻胶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2)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防台风)任务的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防台风)有关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指导防汛(防台风)救灾工作。

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加密监测,及时发布台风、海浪、风暴潮和洪水的监测预报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对停业、停课、景区关闭、公共交通调整等情况提前向市防指提出建议,经市防指同意,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市防指通过融媒体中心向社会公布。市城市防指办认真履行城市防汛(防台风)职责,积极协调成员单位努力减轻城市内涝,维护城市生产生活秩序。市海洋发展服务中心实时核查渔业船舶回港情况,对尚未回港的采取应急措施,对停港避风的做好防碰撞等安全措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巡查监测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点隐患区域,提醒附近居民、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做好避险准备。市水利局做好水库、河道的控制运用及洪水调度,对下游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病险水库降低运行水位。有关主管单位组织做好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以及码头、桥梁等重要部位(设施)的防风避浪及防御工作。应急部门做好救助灾民和应急抢险的准备工作。市卫生健康局组织落实抢险救灾医疗队。供电、通信运营企业检查落实变电站、通信线路、基站等设施设备的防护措施,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和通信畅通。有关责任单位对高空建筑设施、广告牌等采取防护措施,加强监管。市公安局依法加强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维护。各有关部门、单位利用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平台,实时发布权威信息。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及公安消防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按照应急预案要求,人员就位,投入局部受灾地区抢险救灾行动。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防汛(防台风)工作

(3)金胶州、融媒体中心等主要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防汛(防台风)预警信息,并不定期播报汛情通报。

(4)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镇(街道)和功能区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加强防守巡查力度,抢险队伍展开局部抢险,及时控制险情,随时做好受威胁地区及相关蓄滞洪区群众避险转移工作。有关信息按规定要求时报告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5)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预案加强工程实时调度,加密工程巡查频次,严密监控运行状态,配合当地防指全方位做好各项抢险准备,发现险情及时预警、及时处置。

4.2.4防汛(防台风)红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防台风)红色预警: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正面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3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3)预计大沽河南村控制断面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并可能继续上涨;

(4)预计胶河、巨洋河、洋河、南胶莱河、墨水河、桃源河、周阳河、十米河、碧水河、跃进河、小辛河、店子河、云溪河等重要河道即将发生决口;

(5)预计山洲水库、青年水库两座中型水库都即将出现重大险情,或七里河水库、黄家河水库、红旗水库、大王邑水库、十八道河水库、小荒水库等46座小型水库中数座水库即将发生垮坝;

(6)预计区域将发生极端天气事件,降水或洪水超过历史测量范围上限的阈值,例如郑州“7.20”特大暴雨事件,24小时最大降雨量达到696.5mm;

(7)其他需要发布红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防台风)红色预警分布后,采取响应行动:

(1)市防指做好启动防汛(防台风)I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防指随时召开紧急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防汛(防台风)救灾应急工作部署。市防指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指导抗洪抢险,现场督促检查蓄滞洪区启用、重要防洪工程调度、人员转移等落实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市防指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抗洪(防台风)救灾。

包重点水利工程防汛责任单位责任人到岗到位,与防汛(防台风)密切相关的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驻市防汛指挥中心参与工作,及时发布防汛(防台风)预警信息启动预警响应,传达上级指示,通报有关信息,适时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市城市防指办、镇(街道)和功能区防汛机构做好防御工作,检查落实市防指会商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做好抢险救灾队伍、物资调度工作,全面收集整理工情、灾情、抢险救灾行动和人员转移等情况。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驻胶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

(2)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防台风)任务的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全面做好各项应对措施准备,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指导防汛(防台风)救灾工作。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加强台风和洪水的监测预报。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停业、停课、景区关闭、公共交通调整等紧急措施。市海洋发展服务中心准确掌握渔业船舶避风情况,处置相关应急事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巡查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点隐患区域,协助镇(街道)和功能区政府启动重点隐患区居民临时避让方案。市水利局做好水库、河道的控制运用及洪水调度,重要河道险段和病险水库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就位。有关主管单位适时对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人员采取应急避险措施,做好码头、桥梁等重要部位(设施)的防风避浪工作,及时修复损毁设施,防范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市应急管理局全力组织做好灾民救助和应急抢险。市卫生健康局组织抢险救灾医疗队开赴一线开展工作。供电及电信运营企业及时组织抢修受损设施设备,保障防汛防台风重要用户用电和通信畅通。有关责任单位加强高空建筑设施、广告牌等的防护,防范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市公安局加强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维护。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及公安消防等抢险救灾队伍根据市防指要求全面投入抢险救灾行动。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防汛(防台风)工作。

(3)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预警信息和汛情(台风)通报。

(4)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镇(街道)和功能区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本辖区抢险救灾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加大查险、排险、除险力度,全力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做好抢险救灾的后勤保障工作。抢险救灾队伍全面投入抢险救灾行动。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市防指。

(5)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预案加强工程实时调度,加密工程巡查频次,严密监控运行状态,配合当地防指全方位做好各项抢险准备,发现险情及时预警、及时处置。

4.3抗旱预警分级与行动

4.3.1抗旱蓝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干旱蓝色预警:

(1)0.1≦Ia<0.7;

(2)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作物播种面积的比例在5%~20%之间;

(3)农村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15%以下(含);

(4)5%<城市干旱缺水率≦10%,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5)其他需要发布干旱蓝色预警的情况。

抗旱蓝色预警发布后,采取响应行动:

(1)市防指办主任主持会商,部署工作。加强对旱情监视,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加强工作指导,落实抗旱责任制;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通报相关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镇(街道)和功能区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预警,启动预案,按照预案组织实施。

4.3.2抗旱黄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干旱黄色预警:

(1)0.7≤Ia<1.2;

(2)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作物播种面积的比例在20%~35%之间;

(3)农村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20%;

(4)10%<城市干旱缺水率≤20%,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5)其他需要发布干旱黄色预警的情况。

抗旱黄色预警发布后,采取响应行动:

(1)市防指分管副总指挥或其他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部署工作。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加强抗旱调度指导,制定水源统一调配和调度水量方案;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通报相关成员单位;适时通过媒体发布旱情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镇(街道)和功能区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预警,启动预案,按照预案组织实施。

4.3.3抗旱橙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干旱橙色预警:

(1)1.2≤Ia<2.2;

(2)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作物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5%~50%之间。

(3)农村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20%~30%;

(4)20%<城市干旱缺水率≤30%,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5)其他需要发布干旱橙色预警的情况。

抗旱橙色预警发布后,采取响应行动:

(1)市防指分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部署工作。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加强工作调度,研究抗旱经费补助办法和开展宣传活动;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通报相关成员单位;适时向镇(街道)和功能区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抗旱工作。通过媒体发布旱情通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镇(街道)和功能区防指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预警,启动预案,按照预案组织实施。

4.3.4抗旱红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干旱红色预警:

(1)2.2≤Ia≤4;

(2)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作物播种面积的比例在50%及以上;

(3)农村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30%以上;

(4)城市干旱缺水率>30%,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5)其他需要发布干旱红色预警的情况。

抗旱红色预警发布后,采取响应行动:

(1)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部署工作。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加强工作调度,开辟水源和拟定用水限额措施;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向镇(街道)和功能区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抗旱工作;通过媒体发布旱情通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镇(街道)和功能区防指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预警启动预案,按照预案组织实施。

5. 响应

5.1响应启动、变更、终止

台风、洪涝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机构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和防灾减灾工作。灾害应对关键阶段,应有党政负责同志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坐镇指挥,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确保防汛抢险工作有序高效实施。

按洪涝、干旱、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Ⅰ、Ⅱ、Ⅲ、Ⅳ级,Ⅰ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防汛(防台风)、抗旱响应由市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变更、终止签发的程序、权限与预警发布相同。

5.2防汛(防台风)响应与措施

5.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汛(防台风)Ⅳ级响应:

(1)热带风暴影响胶州近海,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2)青岛市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经综合研判,预计对全市部分镇(街道)产生影响或有较大程度致灾性;

(3)某个镇(街道)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个镇(街道)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大沽河南村控制断面水位接近警戒水位并可能继续上涨;

(5)胶河、巨洋河、洋河、南胶莱河、墨水河、桃源河、周阳河、十米河、碧水河、跃进河、小辛河、店子河、云溪河等重要河道发生一般险情;

(6)七里河水库、黄家河水库、红旗水库、大王邑水库、十八道河水库、小荒水库等6座小(一)型水库中任一座水库发生一般险情,林家庄水库、乔村水库等40座小(二)型水库中任一座水库发生较大险情;

(7)其他需要启动防汛(防台风)Ⅳ级响应的情况。

Ⅳ级响应采取主要措施:

(1)市防指办主任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台风)的监视,做好汛情(台风)预测预报,加强对防汛(防台风)工作的指导,向市防指有关领导报告情况,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加强高空建筑设施、广告牌等的防护,防范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将防汛(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5.2.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汛(防台风)Ⅲ级响应:

强热带风暴影响胶州近海或热带风暴陆胶州,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2)青岛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经综合研判,预计对全市部分镇(街道)产生影响或有较强致灾性。

(3)某个镇(街道)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数个镇(街道)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4)大沽河南村控制断面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并可能继续上涨;

(5)胶河、巨洋河、洋河、南胶莱河、墨水河、桃源河、周阳河、十米河、碧水河、跃进河、小辛河、店子河、云溪河等重要河道发生较大险情;

(6)山洲水库、青年水库两座中型水库中任一座水库出现一般险情,或七里河水库、黄家河水库、红旗水库、大王邑水库、十八道河水库、小荒水库等46座小型水库中数座水库出现较大险情;

(7)其他需要启动防汛(防台风)Ⅲ级响应的情况。

Ⅲ级响应采取主要措施:

(1)分管副总指挥或其他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密切监视汛情(台风)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台风)预测预报,加强防汛(防台风)工作的指导,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程序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市防指办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防台风),根据需要在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情(台风)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和预案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做好防守巡查,加强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及时抢护险情并及时向相关地区通报信息或发出警报;按照预案组织堤防险工险段附近、水库下游保护区、城乡低洼易涝区和山洪威胁区等危险地区群众提前转移并妥善安置;调运抢险物资,积极抢排涝水;加强高空建筑设施、广告牌等的防护,防范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将防汛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防指。在融媒体中心等媒体发布汛情通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5.2.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汛(防台风)Ⅱ级响应:

(1)台风影响胶州近海或强热带风暴陆胶州,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2)青岛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经综合研判,预计对全市部分镇(街道)产生影响或有较严重致灾性;

(3)某个镇(街道)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数个镇(街道)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大沽河南村控制断面水位接近保证水位并可能继续上涨;

(4)胶河、巨洋河、洋河、南胶莱河、墨水河、桃源河、周阳河、十米河、碧水河、跃进河、小辛河、店子河、云溪河等重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5)山洲水库、青年水库两座中型水库中任一座水库出现较大险情,或七里河水库、黄家河水库、红旗水库、大王邑水库、十八道河水库、小荒水库等46座小型水库中任一座水库发生垮坝,或数座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6)其他需要启动防汛(防台风)Ⅱ级响应的情况。

Ⅱ级响应采取主要措施:

(1)市防指分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相关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按程序报送青岛市防指。市防指派出工作组指导防汛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市政府研究部署。市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根据需要在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情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和预案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做好防守巡查,加强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及时抢护险情并及时向相关地区通报信息或发出警报;按照预案组织堤防险工险段附近、水库下游保护区、城乡低洼易涝区、山洪威胁区等危险地区群众提前转移并妥善安置;按照上级指令和预案提前组织做好蓄滞洪区启用准备;加强高空建筑设施、广告牌等的防护,防范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调运抢险物资,积极抢排涝水;多措并举加强防汛工作。相关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将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防指;在融媒体中心等媒体发布汛情通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和应急抢险。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相关防指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和抢险救灾工作。

5.2.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汛(防台风)Ⅰ级响应:

预报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登陆或严重影响胶州,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预报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以上)影响胶州,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2)数个镇(街道)同时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3)大沽河南村控制断面水位超过保证水位;

(4)胶河、巨洋河、洋河、南胶莱河、墨水河、桃源河、周阳河、十米河、碧水河、跃进河、小辛河、店子河、云溪河等重要河道干流发生决口;

(5)山洲水库、青年水库两座中型水库都出现重大险情,或七里河水库、黄家河水库、红旗水库、大王邑水库、十八道河水库、小荒水库等46座小型水库中数座水库发生垮坝;

(6)极端天气事件发生,例如郑州 “7.20”特大暴雨事件,24小时最大降雨量达到696.5mm;

(7)其他需要启动防汛(防台风)Ⅰ级响应的情况。

Ⅰ级响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1)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有关市领导、市防指成员、市直有关部门参加,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必要时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审议,加强工作指导,按程序将情况上报青岛市防指。市防指根据防汛工作需要适时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市防指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市防指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市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根据需要随时在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汛情,报导防汛措施。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和预案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加强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采取应急措施突击抢险控制险情并及时向相关地区通报信息或发出警报;按照预案组织堤防险工险段附近和水库下游保护区、城乡低洼易涝区、山洪威胁区等危险地区群众提前转移并妥善安置;按照指令和预案组织启用蓄滞洪区;调运抢险物资,积极抢排涝水;全面组织强化防汛工作。发生极端天气事件预警时,结合郑州“7.20”特大暴雨模拟分析成果,针对大王邑水库、乔村水库等18座溃坝风险较大的水库,要加强巡视检查,全天候值守,必要时组织专人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监测,并按照洪水淹没范围组织淹没风险区群众提前转移到安全位置;另外,要对地铁、地下停车场等地下空间内群众进行疏散,并及时封闭地下空间。相关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将防汛(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在融媒体中心等媒体发布汛情通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和应急抢险。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相关防指成员单位全力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紧急情况下,市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按照上级防指指令宣布进入或采取紧急措施。

5.3抗旱响应与措施

5.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Ⅳ级抗旱响应:

(1)数个镇(街道)发生轻度干旱;

(2)城区发生城市轻度干旱;

(3)其他需要启动Ⅳ级抗旱响应的情况。

采取的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抗旱责任制,开展抗旱服务活动。

(2)加强旱情监测,做好预报工作。

5.3.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Ⅲ级抗旱响应:

(1)数个镇(街道)发生中度干旱;

(2)城区发生城市中度干旱;

(3)其他需要启动Ⅲ级抗旱响应的情况。

采取的主要措施:

在Ⅳ级响应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处置措施:

(1)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加强水量供求分析,合理组织水源调度。

(2)加强应急调水和应急小水源建设,统筹引黄水源、当地水源和跨区域调水水量,提高调水综合效益。

5.3.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Ⅱ级抗旱响应:

(1)数个镇(街道)发生重度干旱;

(2)城区发生城市重度干旱;

(3)其他需要发布Ⅱ级抗旱响应的情况。

采取的主要措施:

在Ⅲ级响应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处置措施:

(1)加大经费投入,落实抗旱资金和补助。

(2)加强节水宣传,推广农业、工业、城市生活用水等节水技术。

5.3.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Ⅰ级抗旱响应:

(1)数个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

(2)城区发生城市特大干旱;

(3)其他需要启动Ⅰ级抗旱响应的情况。

采取的主要措施:

在Ⅱ级响应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处置措施:

(1)开辟水源,推行节水措施。

(2)统一管理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用水限额措施。

6. 应急处置

按水旱(台风)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水旱(台风)灾害突发事件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灾害突发事件级别。

水旱(台风)灾害事件发生后,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胶州市政府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或引发次生衍生灾害。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水旱(台风)灾害时,市防指排出工作组,赴相关镇(街道)组织指导先期处置工作,同时上报青岛市防指,由青岛市防指根据灾情指导进一步的应急处置工作。

6.1先期处置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水旱(台风)灾害事件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并向市政府和市防指报告。

6.2分级响应

1.一般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由市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依照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办主任批准启动市级响应,组织调度镇(街道)和功能区、以及市级综合、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处置。

2.较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由市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依照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分管副总指挥或其他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市级响应,组织调度镇(街道)和功能区、以及市级综合、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同时上报青岛市防指。

3.重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由市指防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防指分管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市级防汛响应,组织调度镇(街道)和功能区、以及市级综合、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同时上报青岛市防指。

4.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由市指防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防指总指挥批准启动市级防汛响应,组织调度全市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同时上报青岛市防指。

6.3指挥协调

一般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其中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防指有关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防指进行协调处置。

较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防指有关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其中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等,市政府主要领导,市防指有关分管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防指进行协调处置。

重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市政府主要领导,市防指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或到市防指指挥协调处置。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6.4现场处置

根据防汛(防台风)抗旱需要,市防指可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视情设置综合协调、技术专家、抢险救援、监测预报、应急通信、救护和防疫、治安警戒、灾情调查和灾民安置、物资生活保障、经费保障、综合信息和新闻发布等应急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应急工作组视情可增减调整。

其主要职责分工: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负责现场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综合文字、资料整理及抢险救灾证件印发,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工作。

(2)技术专家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专家组成,负责对水旱灾害发展趋势、处置措施、损失影响和善后恢复等提供咨询、评估和决策建议。

(3)抢险救援组:由人武部、公安、消防、镇(街道)、功能区和其他专业抢险救援力量组成,在市防指指定的现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海上救援由市海洋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4)监测预报组:由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暴雨、雨情、水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墒情等方面的监测及其预报预警信息服务。

(5)应急通信组:由融媒体中心与电信运营企业等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救护和防疫组:由市卫生健康局、市畜牧畜医服务中心组成,市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7)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负责,加强交通管制,根据市防指或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指令,疏导民间救灾人员、车辆,实施重点防御区域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8)灾情调查和灾民安置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水利局组成,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灾情调查、评估、统计上报、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其中,人员转移安置的具体组织实施由镇(街道)和功能区负责。

(9)物资生活保障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组成,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和市场供应。

(10)经费保障组:由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筹集安排抢险救灾所需经费和向上级部门申请救灾款,统一管理上级拨付的专项救灾经费。

(11)综合信息和新闻发布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把握宣传舆论导向,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和发布工作,做好赴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管理,网络舆情监控、收集、引导和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受灾情威胁的镇(街道)和功能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驻胶单位等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配。

6.5应急处置措施

水旱(台风)灾害事件发生后,市防指、镇(街道)和功能区防汛机构、市城市防指办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3)发生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时,按照分组响应的原则,由当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先期处置,应首先组织转移受威胁人员,视情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7)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6.6扩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现有抢险救援资源难以有效处置的水旱(台风)灾害事件,或事件可能波及到相邻城市,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应向青岛市防指请求支援。

6.7社会动员

水旱(台风)灾害事件发生后,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通过新闻媒体、电视、报刊、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宣传防汛(防台风)抗旱知识和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全社会力量协助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6.8应急终止

根据应急响应的实施情况或水旱(台风)灾害得到有效控制程度,适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7. 信息报告、处置与发布

7.1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报告按照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青政办字〔2020〕2号)规定执行。突发性险情、灾情按照《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国汛办电〔2017〕37号)规定执行。行业信息报送依照行业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灾情信息核查、报告由市应急部门负责。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于1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青岛市政府总值班室、市防指报告有关初步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对于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求核实的信息,也应于10分钟以内电话形式、30分钟以内书面形式进行报告。

河道、水工程设施遭遇突发险情时,事发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7.2信息处理与发布

7.2.1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指处理。突发性险情、灾情按照《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国汛办电〔2017〕37号)规定处理。

7.2.2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指采用和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指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7.2.3市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按程序上报青岛市防指,并及时续报。

7.2.4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导、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7.2.5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及防汛动态等信息,由市防指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市防指办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部队的,由部队有关部门审核。

8. 应急保障

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筹协调做好各种应急保障工作。有关成员单位及其直属单位按照职责组织落实资金、受灾群众救助、转移安置、交通运输、医疗防疫、水、电、油等保障工作。

8.1队伍保障

8.1.1防汛(防台风)队伍

1.通常由解放军、武警和消防队伍、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专业队伍、社会志愿者队伍组成。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要重视吸收专业施工队伍,发挥其专业性和大型设备的优势。

2.调度按照就近调配、快速行动、有序救援的原则。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消防队伍、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专业队伍、社会志愿者队伍的调度。跨区市调度由青岛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协调负责。

3.凡市防指组织的抢险救援行动确需动用军队的,由市防指向驻军提出请求,进行协调,同时向青岛市防指办公室报备。

8.1.2抗旱服务组织

抗旱服务组织是基层开展抗旱活动的群众性合作组织,干旱时期,主要为受旱地区群众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即时咨询等服务。

8.2物资保障

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市政府与镇(街道)、功能区以及有关部门负责物资仓储,储备额度、品种应充分考虑防汛(防台风)抗旱需要,必要时也可征用社会物资与设备。

8.3经费保障

防汛(防台风)抗旱所需各项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工作需要。抢险救灾补助资金、演练培训等应急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应急管理局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督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要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8.4监测预报保障

各级各部门应加快完善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增强测报手段,提高预报精度和灾害预警水平,不断提升辅助服务的能力。

8.5通信保障

市防指与市城市防指办、镇(街道)和功能区防汛抗旱机构的通信联络通过指挥平台网达成。各级防指与其防指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络通过办公网、在用有线和无线通信达成。各级防指与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通信联络通过在用有线或无线通信达成。公共信息的发布,可通过现有的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网络等传播媒体。

融媒体中心、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和电信公司等新闻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应急抢险救援通讯保障工作,应及时无偿发布相关预警信号和预警信息,播发、刊登提供防汛(防台风)抗旱公益信息。根据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需要,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抢通恢复损坏的通信设施。

8.6人员转移安置保障

市政府、镇(街道)和功能区要结合当地易受灾实际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充分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建设好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9. 善后工作

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依法依规,有序组织实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蓄滞洪区善后工作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进行补偿。

每年汛期结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10. 附则

10.1名词术语定义

10.0.1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库)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以及由洪水、暴潮、地震、污染事故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0.0.2洪水等级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a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5a~20a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20a~50a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a的洪水。

估计洪水重现期的洪水要素项目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可依据河流(河段)的水文特性来选择。

10.0.3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10.0.4区域农业旱情指数Ia计算公式:

Ia--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指数区间为0~4);

i--农作物旱情等级(i=1、2、3、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Ai--某一旱情等级农作物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Bi--不同旱情等级的权重系数(B1=1、B2=2、B3=3、B4=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10.0.5轻度干旱:0.1≤Ia<0.7;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15%。

10.0.6中度干旱:0.7≤Ia<1.2;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20%。

10.0.7重度干旱:1.2≤Ia<2.2;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20%~30%。

10.0.8特大干旱:2.2≤Ia≤4;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30%以上。

10.0.9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正常日供水量-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

10.1.10城市轻度干旱:5%<城市干旱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10.1.11城市中度干旱:10%<城市干旱缺水率≤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10.1.12城市重度干旱:20%<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10.1.13城市特大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某”指1个(条、座),数指2个(条、座)及以上。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负责组织修订、评估,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镇(街道)和功能区防指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

10.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防台风)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负责解释。

10.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8月10日印发的《胶州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胶政办发〔2020〕54号)同时废止。

原文下载:胶政办发〔2022〕40号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胶政办发〔2022〕40号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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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3 15:24:33
2024-07-04 07: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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