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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潍坊这些区域全部禁止

2022-08-18 16:38:58 来源: 网易潍坊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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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历七月廿二,就在明天

就是传统民俗节日“财神节”啦

有些小伙伴是不是开始“心痒痒”

想要“庆祝庆祝”

小编提醒

潍坊禁放范围内

任何时间、任何地点

全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潍坊市中心城区禁放范围

城区指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综合保税区、经济开发区七个区。

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所围成的区域。

(一)北侧界线。自大圩河与青银高速交界处开始,沿青银高速南侧护栏向东至北海路,沿北海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盛泰街,沿盛泰街及其延伸线向东至浞河。

(二)东侧界线。自盛泰街延伸线与浞河交界处开始,沿浞河中心线向南至青银高速,沿青银高速南侧护栏向东至保税监管区东边围网及延伸线,沿保税监管区东边围网转至高三路,沿高三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梨园街,沿梨园街北侧路牙石向西至高二路,沿高二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宝通街,沿宝通街南侧路牙石向西至潍安路,沿潍安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潍胶路,沿潍胶路南侧路牙石向西至潍县南路,沿潍县南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八马路。

(三)南侧界线。自潍县南路与八马路交界处开始,沿八马路南侧路牙石向西至潍州路。

(四)西侧界线。自潍州路与八马路交界处开始,沿潍州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潍胶路,沿潍胶路南侧路牙石向西至机场路,沿机场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宝通街,沿宝通街南侧路牙石向西至月河路,沿月河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仓南街,沿仓南街南侧路牙石向西至长松路,沿长松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胶济铁路,沿胶济铁路南侧护栏向西至大圩河,沿大圩河中心线向北至青银高速。

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

条例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昌乐禁放区域

8月19日(农历七月二十二)是传统的民俗节日“财神节”,昌乐县公安局严格按照《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加强禁放区域和禁放场所的巡逻值守,严厉查处各类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全社会形成文明健康良好风尚。

燃放烟花爆竹非但不能带来财运

还会面临公安机关处罚

为让广大市民过一个

平安和谐的财神节

昌乐县公安局发布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开信》

昌乐县公安局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开信

广大居民朋友们:

自2020年1月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以来,在广大居民的大力支持下,我县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成效突显,在此表示诚挚的感谢!

财神节将至,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在此提醒广大居民朋友自觉做到以下几点: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昌乐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所围成的区域。北侧界限:自昌乐寿光界与G20高速路交界处开始,沿G20高速路南侧护栏向东至S224大沂路。东侧界线:自S224大沂路与G20高速路交界处开始,沿S224大沂路、首阳山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宝通街。南侧界线:自宝通街与首阳山路交界处开始,沿宝通街南侧路牙石向西至北海路。西侧界线:自宝通街与北海路交界处开始,沿北海路西侧路牙石、昌乐寿光界线向北至G20高速路。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

四、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网投射、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

五、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违反《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奖励

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并根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现金奖励。

举报电话:110

昌乐县公安局

2022年8月

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违规燃放行为

条例规定,本条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潍坊高新公安、昌乐公安)

夏天 本文来源:网易潍坊 责任编辑:刘东_wf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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