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场所码”
是实现精准防控的有效措施
逢门必设、逢进必扫、逢扫必查
是当前每个场所都必须遵守的行为
近日
曹县公安机关
依法对辖区19家经营场所
未按规定落实“场所码”扫码要求的行为
进行了处罚
现将部分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2022年8月13日,庄寨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辖区某副食门店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8月13日,青菏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超市未按规定提醒进入人员扫场所码、登记等疫情防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2年8月13日,曹城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美甲店未按规定提醒进入人员扫场所码、登记等疫情防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2年8月13日,曹城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烟酒门市部未按规定提醒进入人员扫场所码、登记等疫情防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2年8月13日,王集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鞋店未按规定提醒进入人员扫场所码、登记等疫情防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2年8月13日,庄寨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理发店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2年8月13日,磐石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奶茶店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曹县公安将持续推动
“场所码”扫码全覆盖
做到应扫尽扫
对违反防疫规定相关营业场所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确保疫情防控精准有力
切实保障辖区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需要提醒的是:医疗机构类单位未按照规定张贴使用“场所码”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红线不能踏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时期,必须继续强化重点场所防控,全面加强“场所码”全场景使用。
场所经营管理主体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申领并张贴“场所码”;
2.指定专人进行“场所码”扫码检查,做到逐人检查;
3.对扫码后显示的健康码信息进行核验;
4.遇到老人、儿童等通行时,通过反向扫码或同行人员等功能进行人员登记。
对不听劝阻,拒不使用“场所码”的行为,轻则公安机关将予以警告、罚款,重则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曹县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