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省执行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向胶州市税务局申报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用人单位应按以下公式计算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青岛市统计局已公布2021年青岛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86929元)。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残联认定的残疾人人数为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认定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2022年胶州市残联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工作已开始,认定时间为3月1日至10月31日,请用人单位及时登陆中残联网站(?innerCode=4712886®ionCode=370000000000)进行申报认定。
用人单位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分档减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暂免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项优惠只针对企业,其他类型用人单位不在减免范围内。
符合以上减免优惠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请注意如实填报相关减免信息,确保尽享优惠红利。
来源:胶州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