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按照省住建厅印发的《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对全市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屋面防水工程、给排水管道等部位质量保修最低期限作出调整。
据了解,全市新建商品住宅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由5年调整为10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由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调整为5个;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隐蔽部分由2年调整为10年,非隐蔽部分由2年调整为5年。
我市要求房地产开发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示质量保修期限、保修范围、保修责任,在施工合同中作出约定,并在《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载明。同时,鼓励房地产开发单位引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通过市场机制分担风险,拓宽质量保修渠道,进一步提升住宅品质信誉和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