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菏泽市召开《菏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菏泽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桂荣发布《办法》主要内容,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陈新振主持新闻发布会。市委宣传部三级调研员刘红,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程玉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孟玉良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了解到,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征求各方面意见、多次讨论修改,《办法》已于今年5月12日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6月1日印发施行。《办法》适用区域为菏泽城区,包括牡丹区、定陶区、开发区和高新区建成区,另外包括开发区陈集镇,高新区马岭岗镇和吕陵镇。
王桂荣介绍,《办法》共17条,第1至5条规定了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第6至10条明确了责任区划分、责任人确定、责任内容;第11至16条规定工作责任主体、工作流程、单位和个人在责任区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第17条规定了施行日期和有效日期。《办法》明确了市区两级政府分别领导本级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依据《山东省乡镇(街道)职责任务清单指导目录(试行)》具体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日常管理工作,是落实责任区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
据介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是《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立的一项基本城市管理制度。它是从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的关键一环,是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发展成果由群众共享的制度设计和生动实践。它把“门前三包”这种公共意识、公共道德上升为法律规范,并配套了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借助法律的强制性促使责任人履行市容环境卫生义务,达到“人人履行市容环境义务、人人享受市容环境成果”的目的。
《办法》的出台,将在工作机制上使该制度更具操作性,在制度上更加有保障。《办法》的施行,将对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推动责任人履行法定义务,走出“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怪圈,逐步实现沿街商户和单位从被动管理向主动履责转变,路(街巷)长从执法管理向执法服务转变,形成解决城市管理问题的长效机制发挥重要作用,对促进菏泽市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建设更加干净、有序、文明、宜居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明确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责任人应当维护责任区内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烟蒂、粪便、污迹、积水,无影响通行的积雪,无抛洒渣土;保持绿地干净整洁,严禁占用绿地或者向树池、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责任区内秩序井然,无店外经营、占道经营、摆放杂物、占道设置告示牌、占道宣传促销等现象;车辆在划定位置分类有序停放;责任区内立面美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定期清洗、出新,无乱贴乱画、乱扯乱挂、乱搭乱建现象;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安装、广告招牌、遮阳(雨)棚、卷帘门、阳台封闭等符合规定;建筑物门窗保持整洁完好,无乱涂乱贴等现象。
对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和责任人的确定,发布会也做了详细的解答。《办法》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责任区按照全覆盖、不交叉、界限清晰的原则划分。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履行纳入文明单位创建评选标准,未取得绿牌的单位不得新评选为文明单位,一年内有红牌记录的单位按程序取消相应等级文明单位称号。
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
1.城镇道路、广场、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处置场(厂)、垃圾中转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人;
2.街巷、居民住宅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人;实行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合同记载的物业服务人为责任人;
3.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4.机场、车站、码头、公交站点、集贸市场、公园、旅游景区和文化、体育、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5.铁路、公路、河道、过街天桥、涵洞、水域及沿线、沿岸,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6.施工工地,施工企业为责任人。待建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为责任人;
7.临街单位门前地,即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临街建(构)筑物基线至相邻一侧道路红线,没有临街门市的,临街单位为责任人;有临街门市的,临街单位和临街门市共同为责任人。双方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责任;
8.经批准设置的便民服务摊点周围,经营者为责任人;
9.停车场、分时段临时用于停车的路段、街巷,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10.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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