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寿光市人民法院法官马晓斐编写的案例《危险驾驶罪中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入选《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马晓斐,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三级法官。
下面小编带大家欣赏这篇优秀案例吧!
危险驾驶罪中排除合理怀疑的
基本案情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9年6月15日20时2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VC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寿光市渤海路由北向南行至文庙街路口北侧周某钦、慈某某夫妻经营的“老渔民烤鱼”饭店附近处时,压到了周某钦、慈某某之子周某淇玩耍滚到渤海路上的篮球摔倒受伤。
周某某受伤后,分别给一起居住的滕某某及朋友寇某某打了电话,告诉滕某某其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要求其回来照顾;告诉寇某某其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要求帮忙,寇某某找朋友高某某前去帮忙。
交通事故发生后,慈某某驾车载其婆婆张某某、周某某前往寿光市人民医院,至寿光市人民医院急诊室后,张某某陪同周某某进入急诊室等待治疗。等待期间,滕某某带其女儿路某某及高某某先后进入急诊室大厅。因张某某未支付医疗费,周某某让滕某某跟随张某某回“老渔民烤鱼”饭店找周某钦前来处理事故,滕某某、张某某步行回“老渔民烤鱼”饭店,高某某及路某某继续在急诊室大厅陪同周某某。
慈某某待周某某、张某某下车后,其开车找停车位停车,停车后先后两次打电话报警。报警后其步行回到急诊室大厅陪同周某某,并发现其婆婆张某某未在大厅,接到丈夫周某钦的电话才知道张某某回到了“老渔民烤鱼”饭店。
滕某某、张某某至“老渔民烤鱼”饭店时,民警正在“老渔民烤鱼”饭店勘查,周某钦正与慈某某打电话,周某钦看到张某某后告诉慈某某张某某回到了饭店。随后,民警开警车载周某钦、张某某骑三轮车载滕某某赶往寿光市人民医院。民警至急诊室大厅时,高某某、慈某某及路某某
另查明,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周某某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与周某淇父亲周某钦、母亲慈某某达成协议,各自负担损失,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案件焦点
被告人周某某辩称,事故发生后,慈某某和张某某将其送到医院后没有给其治疗就离开了医院,其回家喝了约四两的白酒又回到医院急诊室,民警后在急诊室对其进行测量时酒精超标。其先前驾驶机动车时的酒精并未超标,是后来喝下四两白酒的行为导致酒精超标,其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在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如何根据在案证据定罪。
裁判要旨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如下:
寿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周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自此,“排除合理怀疑”被正式引入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证据确实、充分”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但司法实践中这一标准是否达到,还是要通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以达到主客观相统一。只有对案件已经不存在合理的怀疑,形成内心确信,才能认定案件证据确实、充分。
“合理怀疑”不是只凭想象或轻率的怀疑,也不是基于同情或偏见的怀疑,而是基于推理和常识,而且这些推理和常识必须合乎逻辑地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因此,“排除合理怀疑”可以概括为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之后,对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再存在任何有证据支持的、符合经验与逻辑法则的疑问,产生了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内心确信。
来源:寿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