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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潍坊这六家企业被处罚

2022-06-15 10:34:57 来源: 网易潍坊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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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

从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

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局部署,

潍坊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

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重点典型案件,

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康韵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其在某电商平台店铺“康韵福农业科技”购买了“康韵福宝宝辅食婴幼儿营养均衡龙须面”,发现无生产许可证编号等问题,执法人员对山东康韵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山东康韵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店铺“康韵福农业科技”销售“康韵福宝宝辅食婴幼儿营养均衡龙须面多种口味面”情况属实。山东康韵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91.96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并处6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高密市帛先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其经营的服装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根据举报,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高密市帛先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服装涉嫌作虚假商业宣传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的自营网店“帛先生旗舰店”销售服装,其中一款裤子,在产品销售网页标题上宣传纯棉,在材质成分项标明为棉95%,聚氨酯弹性纤维(氨纶)5%,产品参数:面料功能宣传抗菌。而举报人收到的产品吊牌标注:面料成分聚酯纤维69.7%、棉27.4%、氨纶2.9%,与当事人销售网页上宣传内容不符。当事人对其经营的服装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潍坊市食力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益生菌山楂产品案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称其购买了当事人生产的“益生菌山楂”产品,该产品配料表中标注的添加的配料是益生菌,未标注益生菌的具体名称。经查,投诉人投诉情况属实。当事人生产的益生菌山楂产品中添加的益生菌为乳双歧杆菌,但其在产品配料表中仅标注为益生菌,未标注反映其真实属性的专有名称乳双歧杆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款共计15100元的行政处罚。

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奎文区北海图画本办公文具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案 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执法检查中,现场发现奎文区北海图画本办公文具商行(经营者:范某某)经营外包装标签标示“这是一包猪饲料”“挑逗”“酸倒你活该”等字样的薯条和糖果类食品。经查,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共计160包,已销售84包,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6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非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6025.2元的行政处罚。

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州市春雨电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缆案 当事人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山东振泰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购进BVR 450/750V 2.5mm2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8盘(100米/盘),进货价格1.87元/米。至抽检时,售出1盘,售价1.87元/米。抽检人员抽样100米,支付样品费187元(1.87元/米)。剩余6盘电缆退回厂家。涉案货值金额1496元,违法所得374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500元的行政处罚。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潍坊宝多多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潍坊宝多多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创业街分公司经营的“宝贝与我蓝曦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香兰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经调查,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进货查验并记录了涉案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部分内容,但未进货查验记录购进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进货查验并记录。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4765.63元,违法所得3687.50元。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未按规定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687.50元、罚款50000.00元,罚没款共计53687.5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闪电新闻)

夏天 本文来源:网易潍坊 责任编辑:刘东_wf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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