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7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惠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9月24日,当事人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其中合作内容第(三)条款中注明:“为避免同行无序投放,控制城市车辆总数,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再引进其他的共享助力车品牌。如有其他品牌未经甲方许可随意投放,甲方对车辆实施管控。”第(六)条款中约定:“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1年内有效,根据双方合作的实际运营成果,到期后甲方优先考虑乙方后续运营。”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以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方式确定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惠民县区域独家共享单车经营企业,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共享助力车品牌进入该区域市场,排除、限制了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1月10日,当事人发布了《关于废止共享单车相关文件的公告》,该公告已在惠民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2022年1月12日向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等材料。
依据《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结束调查。”考虑到当事人已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按程序结束调查。下一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强化反垄断执法,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全力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