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是发展的底线。近日,《济南市租赁住房居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与此前施行的试行办法相比,《办法》全面加强了出租房屋结构安全、空间安全、消防安全、人身安全。其中,新增出租人应提供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租赁房屋的要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闲出口、设置障碍物。
随着城市化发展和人口流动增加,租赁住房安全管理成为检验城市治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2020年6月3日,济南市住建、公安、城管、消防等部门印发《济南市租赁住房居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并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2日。在对原试行办法完善修订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其中对出租房屋的消防管理有最新变化。
原试行办法第十四条提出“鼓励出租人为租赁房屋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配置防烟面罩等灭火逃生器材”,《办法》修改为“出租人应提供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租赁房屋,鼓励居民住宅房屋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配备必要的灭火和疏散逃生器材”,体现了源头预防、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和消防理念的转变。在第十五条,增加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闲出口、设置障碍物”,并禁止在公共门厅、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条款。
对于租赁住房不得出租的五种情形,如危房、“隔断房”、单间人数超过2人,《办法》继续沿用。为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依法规范租赁住房市场,《办法》严禁出租人发布虚假房源、乱收费、克扣押金、恶意驱逐租客等行为;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其承租的房屋。
(来源:新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