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圣福元阿胶制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生产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案,被处罚款6.41万元。
平市监处罚〔2022〕068号显示,1.对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涉案产品数量的认定。 经调查,本案涉案玫瑰花冠产品(生产日期:2021年6月13日)显示由当事人委托济南***玫瑰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但经调查发现,**公司曾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签订时间分别为2020年6月5日和2021年7月19日,合同期为1年,委托协议之外,**公司仅为当事人生产过日期为2021年6月20日的玫瑰花冠,没有为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1/06/13日的玫瑰花冠产品,调查中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生产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关于《关于请予明确在食品委托生产中如何确定生产者的函》的复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7〕135号)规定:委托方(被代理人)是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者,并对该食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的规定,故认定当事人为涉案玫瑰花冠的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 对于涉案产品数量,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在注册地未发现该公司,对当事人下达法律文书后,当事人提供的2盒玫瑰花冠(35g/盒,生产日期:2021/06/13),穷尽调查手段,仅能认定当事人涉案产品共3盒(当事人提供的2盒以及投诉举报人提供1盒),销售价为70元/盒,因当事人已为投诉人退货,所以视为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共计210元。 2.对于当事人生产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食品的行为认定。 对于涉案3盒玫瑰花冠,投诉人提供的产品印有标志,当事人提供2盒产品相同位置被覆盖,故仅能认定当事人生产带有标志的玫瑰花冠1盒(35g/盒,生产日期:2021/06/13),货值金额70元,当事人已为投诉人退货,无违法所得。 3.对于涉案产品(生产日期:2021/06/13),标注有生产企业:济南**玫瑰制品有限公司,但是该公司未生产该批次的产品,故认定当事人存在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的行为,货值金额210元,无违法所得。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玫瑰花冠3盒;(2)处罚款64000元。 2.根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 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伪造地理标志的玫瑰花冠1盒;(2)处罚款21元。 3.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伪造地理标志的玫瑰花冠3盒;(2)处罚款63元。 综上,本局决定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玫瑰花冠3盒;2.处罚款64084元。
济南圣福元阿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忠华,经营状态为开业,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锦水街道济西工业园区105国道北大佛寺村道路西,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品批发;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玩具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化妆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生产;化妆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