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日照公安交警一再忠告
有些“酒司机”就是不听
非要心存侥幸开车上路
直到因酒驾被捉
方才明白喝的酒太贵
直到因醉驾被判刑
方知付出的成本太高……
为进一步加大对酒驾醉驾打击力度,近日,日照公安交警联合检、法等部门从重从快推进危险驾驶罪案件办理,通过“速裁直办”快速完成法定流程,依法对相某峰等5名“酒司机”以危险驾驶罪判刑。
2022年1月9日0时20分,在山海路与北京路交叉路口南200米处,相某峰驾驶鲁 L10**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与路边绿化带发生碰撞,后车辆侧翻,致车辆、绿化苗木受损。事故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依法带相某峰到交警支队执法办案中心提取血样。经检测,相某峰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0.8.0mg/100ml。
经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决,相某峰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2022年1月8日13时44分,在市区菏泽路与淄博路交叉路口,张某驾驶鲁LA2**7号牌小型轿车与一辆横过道路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事故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依法带张某到交警支队执法办案中心提取血样。经检测,张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5.2mg/100ml。
经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2021年8月6日13时52分,在东港区后村镇某饭店门口处,郑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被交警东港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郑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66.1mg/100ml。
经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决,郑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2021年4月15日21时12分,在204国道327公里处,刘某驾驶鲁LF8**5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被交警山海天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刘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0.9mg/100ml。
经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2021年3月10日14时27分,在东港区向城路与204国道交会处,李某敏驾驶鲁LBV**6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被交警东港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李某敏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7.0mg/100ml。
经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决,郑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日照公安交警提醒:
因醉酒驾驶,相某峰等人不仅被追究刑事责任,还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中,相某峰、张某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所有损失皆自行承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因醉酒驾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驾驶人不仅在入党、报考公务员、当兵或报考军校等受到影响,还将累及家庭,其子女报考公务员、上军警学校、入党等政审时将受到一些限制。
程某吉、陈某!终生禁驾!
人生只有一次,生命不可重来。每一起交通事故,伴随的都是鲜血与泪水,每一个逝去的生命,一次又一次警示我们,车祸猛于虎,安全大于天,全社会都要积极行动起来,从源头治起、从细处抓起、从短板补起,杜绝事故,遏制悲剧,减少伤亡,捍卫生命,在参与交通的每时每刻,守法规知礼让,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