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抓紧抓细抓实疫情防控工作,坚决织密扎牢疫情防控网,守护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局面,近期,东港公安查处多起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

01
拒不配合隔离管控,增加疫情传播风险
4月1日,东港公安分局疫情防控专班对外地入返日照涉疫情重点人员秦某某随访排查后,推送至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落实进一步管控措施。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对其落实管控过程中,秦某某擅自从居住地逃离,且拒不接听电话,逃避管控。
东港公安分局迅速组织相关单位及辖区派出所开展查找工作,于4月2日上午将秦某某找到。随后,秦某某被送到医学观察隔离点集中隔离。其隔离期满后,东港警方已依法依规对秦某某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02
使用伪造核酸证明,干扰防控工作秩序
03
经营进口冷链食品不报备,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未落实
3月31日,东港区疫情防控专班冷链组接到通报,一批与涉疫货物同车冻品流入东港区,厉某、刘某、闫某分别接货转运。厉某、刘某、闫某经营冷链食品未按照《关于严把进口冷链食品第一道关口设立集中监管专仓开展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的工作方案》(鲁指办发〔2020〕114号)、《东港区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的规定对上述进口冻品进行报备,也未在“山东冷链”系统填报入库信息。
厉某、刘某、闫某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04
不主动申领、扫描“场所码”,不利精准追溯排查
5月9日,南湖派出所组织警力,对辖区落实场所码使用情况开展“回头看”检查,发现某羊肉汤店、某手擀面店未严格落实场所码使用规定,就餐人员未扫描场所码,经营者未查验7日内核酸检测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战某某、郭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05
不提供7日核酸证明,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
5月8日,王某在昭阳路一公交站乘坐公交车时,因未持有7日内阴性核酸检测证明,被公交车司机劝阻上车。王某拒不配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王某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请广大市民积极履行防控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各项防疫规定,主动配合开展防控工作,共同筑牢疫情防控防线。
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轻则公安机关将予以警告、罚款,重则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