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所码”事关防疫大局



案例一:2022年5月8日,中心渔港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大连花园沿街某食品店未张贴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店铺负责人王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2年5月8日,中心渔港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大连花园沿街某早餐店未张贴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店铺负责人庄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2年5月8日,北京路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大连花园沿街某便利店未张贴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店铺负责人陈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2年5月8日,北京路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大连花园沿街某超市未张贴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店铺负责人孙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在关键时期,必须继续强化重点场所防控,全面加强“场所码”全场景使用。各场所要做到“应设尽设”,并张贴于入口醒目位置。市民进入各类场所必须扫“场所码”,各类场所的经营管理主体必须监督进入人员扫“场所码”。对不听劝阻,拒不使用“场所码”的行为,轻则公安机关将予以警告、罚款,重则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日照开发区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