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8日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一则起诉书
菏泽头条小编了解到
详细内容如下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刑诉〔2022〕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菏泽市定陶区**乡**行政村****,现住菏泽市**家属院********。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同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1年10月2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0月24日0时24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鲁R*****的白色宝马牌轿车,沿菏泽市淮河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铁路道口东处时,遇前方交通民警设岗巡查。当民警正在对其进行盘查时,被告人刘某某拒不配合,既不开门窗,也不下车,为逃避检查,驾车加速倒车撞击后面的警车二、三十米,不顾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公共安全和多名民警的生命、健康安全,驾驶车辆加速逃窜,途中将前方的另一辆警车撞击损毁。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许某某、张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现场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乔建设
2022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