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
您好!
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一种有限的、无可替代的宝贵资源。全球淡水资源不仅短缺而且地区分布极不平衡,我市是一个淡水资源匮乏的城市,多年来地下水超采严重,除纪台镇、洛城街道外,其他镇街全部划为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地下水超采治理,打击非法开采地下水行为,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希望广大市民从以下方面共同遵守和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
一、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建设机井或者其它取水工程设施。
二、直接从河道、湖泊或者地下
三、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四、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取水井与回灌井应当布设在同一含水层位;取水应当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五、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履行缴纳水资源税义务,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度征收,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若未遵守上述规定,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一、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机井或者其它取水工程设施的,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依据《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并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税。
三、对超许可取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对超计划取水的,依据《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累进加倍征收水资源税。
四、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依据《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税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税,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五、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据《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税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税,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六、对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取水井与回灌井不在同一含水层位或者取水未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的,依据《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珍惜、节约、保护水资源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加大保护
非法开采地下水举报电话:5221148、5221156
寿光市水利局2022年4月
来源:寿光水利